《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
2016-12-12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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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省駐濟和市、縣(市)、區(qū)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各類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簡的原則,在符合規(guī)定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城鄉(xiāng)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統(tǒng)計、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質監(jiān)、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公積金管委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現(xiàn)代信息化管理系統(tǒng),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體系,控制資金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二章繳存管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本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入新設立的賬戶。
原工作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xù)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積金中心可以依據(jù)職工提交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為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xù)。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shù),不得超過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應當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規(guī)定的,以貨幣形式發(fā)放給職工個人的全部工資、津貼、補貼、獎金項目)計算。
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擬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下限,經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或者逾期繳納;未按照規(guī)定繳存的,應當補繳。補繳數(shù)額按照欠繳時的月繳存基數(shù)和比例計算。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核查;仍無法確認的,應當依據(jù)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列明體現(xiàn)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
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shù)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后,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準予免繳或者不予免繳的決定。
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實現(xiàn)再就業(yè)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xù);職工再就業(yè)后,由原單位辦理啟封轉移手續(xù)。
第十八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經營虧損,無能力按照現(xiàn)執(zhí)行比例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或者欠繳住房公積金數(shù)額超過年應繳額3倍的;(二)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
第十九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繳存比例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或者審計報告;(四)單位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五)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
第二十條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一)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tài)的;(二)工資停發(fā)6個月以上的;(三)發(fā)生嚴重虧損的;(四)經批準緩繳養(yǎng)老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的。
第二十一條申請緩繳的單位應當向公積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緩繳的書面申請;(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決議;(三)單位財務報表;(四)上年度的職工工資表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
單位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年。緩繳期滿仍無能力繳存的,應當在期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緩繳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恢復正常經營,經濟效益好轉的,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期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改制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改制,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批準部門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報公積金中心備案后,辦理合并、分立、撤銷、解散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破產單位應當自批準進入破產程序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核實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數(shù)額。破產企業(yè)為職工補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由企業(yè)在破產清算資金中解決。
第二十四條對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應當向其發(fā)出催繳通知書。欠繳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補繳欠繳額。欠繳額較大,不能一次性繳清的,單位應當提出補繳計劃,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后分期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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