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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管理辦法
2016-12-14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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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產稅《河南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規(guī)范化管理,保證房產稅政策的正確執(zhí)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南省房產稅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與財政、公安、房管、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加強房產稅宣傳,做好房產稅的協(xié)稅護稅工作,努力形成稅務部門主管,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協(xié)稅護稅的局面。
第二章 納稅義務人的認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下列規(guī)定認定:
(一)房屋產權屬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擁有房屋產權的法人和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符合法人條件的單位其房屋產權屬于國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義務人;
(三)房屋產權出典的,其承典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五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的,應確定房產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
(二)產權未確定的;
(三)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第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對一些特殊情況的納稅人進行如下認定:
(一)凡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guī)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內未將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應承擔連帶納稅義務,繳納稅款。
(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免稅單位及其他納稅單位的房產,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融資租賃的房屋,在租賃期內,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據該房屋的價值繳納房產稅;租賃期滿后,房屋產權轉移給承租方的,承租方為納稅義務人。
第三章 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的認定
第七條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對構成房屋的財產征收房產稅。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在認定納稅人的財產是否具備房屋標準時,應依照下列條件:
(一)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
(二)能夠遮風避雨;
(三)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等。
對不具備上述條件,不構成房屋的財產,不征收房產稅。
第九條 房產稅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征收。其具體征稅范圍是:
(一) 城市,包括城市市區(qū)和郊區(qū);
(二) 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鎮(zhèn),指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qū)。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條 對于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難以確定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
第四章 計稅依據和稅率的認定
第十一條 對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按下列程序進行確定:
(一)房產的計稅價值是指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性減除30%后的余值,稅率為1.2%。
(二)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三)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附屬設備或配套設施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暖氣、衛(wèi)生、通風、照明、煤氣、中央空調等設備;
2.各種管線,包括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
3.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第十二條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管線,應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
(二)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lián)接管算起。
第十三條 對于出現下列情況的,房產的計稅價值由主管地方稅務機
關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確定:
(一)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固定資產”科目內記載房屋原價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按規(guī)定核定其房產原值;
(二)對沒有房產原值或者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有權比照同類結構、同等地段的房產價值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 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的,應以出租人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租金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稅率為12%。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產稅暫按4%的稅率征收;對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產經營的,房產稅按12%的稅率征收。 第十五條 對房屋出租人不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不實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租金標準。其具體方法是:
以納稅人實際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積和適用的租金標準計算出應稅租金收入。租金標準由各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地方稅務機關調查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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