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義烏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2017-02-04 08:00:01
無憂保


關于印發(fā)《義烏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
《義烏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義烏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義烏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義烏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義烏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已經(jīng)由義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核通過,現(xiàn)予公布、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義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12月1日
義烏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義烏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以及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提取指的是職工進行住房消費或其他符合提取情形而要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義烏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四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分為部分提取和銷戶提取兩類。
?。ㄒ唬┞毠げ辉倮U存住房公積金,提取后無須保留個人賬戶時,采用銷戶提取,即提取個人賬戶中的全部本息,并作銷戶處理。
(二)提取后還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采取部分提取的方式,即提取后賬戶中剩余部分款項:
1、賬戶中余額大于住房消費額的,按住房消費額提?。? 2、賬戶中余額小于住房消費額的,按百元整數(shù)的方式提取。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儲存余額:
?。ㄒ唬╇x休、退休的;
?。ǘ┏鰢?、出境定居的;
?。ㄈ┡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籍遷出義烏市范圍,且住房公積金不宜轉移的;
?。ㄋ模┡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非義烏戶籍,不再在義烏市就業(yè)的;
?。ㄎ澹┡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農業(yè)戶籍的;
?。┡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領取失業(yè)證、喪失勞動能力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ㄆ撸┡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
?。ò耍┡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按最低工資、最低比例繳存的。
第六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銷戶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本息余額。
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身份與權利須經(jīng)法院判決、公證或職工原單位確認。
[1] [2] [3] [4] [5] [6] 下一頁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