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濟南2016年調整公積金提取貸款政策的解讀 - 住房公積金
2017-04-03 08:00:01
無憂保


關于濟南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額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時間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讀一下通知的具體內容!
為有效支持房地產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實現去庫存、促消費的目標,更好地滿足公積金繳存職工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條件的資金需求,最大限度地發(fā)揮住房公積金的基本住房保障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我市于3月7日調整了部分公積金使用政策,現將政策調整的有關情況解釋如下:
一、關于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解釋
此次提高額度政策調整為:兩人及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市內六區(qū)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可貸額度由60萬元提高至70萬元(在章丘、平陰、濟陽、商河四縣市購買自住住房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可貸額度為60萬元);一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市內六區(qū)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可貸額度由30萬元提高至40萬元(在章丘、平陰、濟陽、商河四縣市購買自住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可貸額度為35萬元)。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要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率低于85%的城市應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基于我市全轄個人住房貸款率為63.4%(其中本部為80.2%)這個前提條件,為更好地發(fā)揮住房公積金促消費的作用,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結余和運行情況,在保證資金運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了貸款額度,用以滿足職工貸款資金需求。
二、關于提高公積金貸款還款能力測算標準的解釋
此次調整,我們按照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文件中“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的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貸款需求和借款人還款能力并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由50%提高至60%。
測算標準調整后,第一種計算公式不變,我們相應的調整了第二種貸款計算公式,使貸款職工實際可貸額度得到了進一步提高(如以下公式)。
公式一:公積金可貸款額度=(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共同還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5
公式二:借款人或共同還款人公積金可貸款額度=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最近6個月平均數)×12個月×貸款年限×60%×本人連續(xù)繳存時間系數
繳存時間系數:
繳存時間繳存時間系數
半年≤連續(xù)繳存時間≤1年0.3
1年<連續(xù)繳存時間≤3年0.4
3年<連續(xù)繳存時間≤5年0.6
5年<連續(xù)繳存時間≤7年0.8
繳存時間>7年1
借款人可按照以上兩種計算公式分別試算,按最高額確定可貸款額度,但每一筆貸款的借款人和共同還款人只能選擇同一種計算公式。計算結果不足10萬元的,可貸款10萬元。
三、關于增加住房維修資金提取項目的解釋
省政府辦公廳下發(fā)的《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魯政辦發(fā)〔2015〕34號)文件規(guī)定:職工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取得有效憑證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繳納的住宅維修資金總額。為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適度加大住房公積金政策對繳存職工購買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支持力度,在已放寬租賃商品房與購房提取條件、增加物業(yè)費提取條件的基礎上,繼續(xù)增加了住宅維修資金提取住房公積金這一項目。
提取條件規(guī)定:凡在本規(guī)定執(zhí)行之日后繳納住宅維修資金且無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職工及配偶,可憑有效憑證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職工及配偶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住宅維修資金的費用。
該政策出臺后,未在本市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配偶除可按購房提取條件辦理公積金提取外,還可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有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職工及配偶在公積金貸款結清后,也可按住宅維修資金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此次我市未做出對取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效憑證3年內提取公積金的限制,只要在本規(guī)定執(zhí)行之日后繳納住宅維修資金的職工及配偶都可辦理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繳存職工可根據個人公積金賬戶的結存情況自行確定辦理公積金提取的時間。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