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 住房公積金
2017-04-06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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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guī)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個人銀行…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guī)定》和《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對使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屬各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和經(jīng)與管理中心簽訂協(xié)議可用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折。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原則上采取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jīng)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首次采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預先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并向所在單位經(jīng)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jīng)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并經(jīng)提取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后,與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條 已采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個人結算賬戶無變化的情況下,無需再向單位經(jīng)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jīng)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時,有關個人結算賬戶各欄可不填寫。
第八條 管理部審核提取申請,對于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等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tǒng),并確認個人結算賬戶。
管理中心會計處匯總前一個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shù)據(jù),委托銀行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第九條 因個人結算賬戶信息發(fā)生錯誤,導致劃款失敗時,管理中心會計處收到銀行返回的失敗數(shù)據(jù)后,通過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tǒng)通知相應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檢查個人結算賬戶姓名、賬號錄入是否正確,如不正確,由管理部經(jīng)辦人員寫明原因,管理部業(yè)務主管審核簽字后,及時修改;管理中心會計處于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如錄入信息正確,管理部應及時與繳存單位聯(lián)系。
因職工個人原因導致提取劃款失敗時,單位經(jīng)辦人或個人應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見附表2),并經(jīng)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后,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經(jīng)業(yè)務主管審核簽字后,方可進行修改,并制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見附表3),交單位經(jīng)辦人或個人核對;管理中心會計處于下一工作日通過銀行再次將提取款項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對于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失敗在20個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會計處經(jīng)業(yè)務主管審核簽字后,將所提取金額沖回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條 經(jīng)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提取款項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個人結算賬戶。
個人可于第4個工作日到銀行柜臺或ATM機上查詢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是否到賬;提取款項未到賬的,單位或個人可通過管理部查詢。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變更個人結算賬戶時,由單位經(jīng)辦人或個人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請書》,并經(jīng)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后,連同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辦理的,還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等資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經(jīng)業(yè)務主管審核簽字后,方可在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tǒng)中變更個人結算賬戶,并制作《個人信息變更對照表》,交單位經(jīng)辦人或個人核對。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時需要變更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碼的,按照《關于聯(lián)名卡涉及職工個人信息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fā)〔2007〕4號)辦理。
第十二條 夫妻雙方離婚后住房公積金分割業(yè)務涉及個人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關于夫妻雙方離婚后住房公積金分割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的通知》(京房公積金會計〔2006〕21號)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會計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發(fā)布的《個人儲蓄賬戶支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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