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新 - 住房公積金
2017-04-06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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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新,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新 《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貸體系,支持北京城鎮(zhèn)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新《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貸體系,支持北京城鎮(zhèn)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體系建設,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修改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guī)定》、《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fā)放的貸款。
第三條 貸款須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擔保。
第四條 貸款的辦理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有關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辦貸款業(yè)務的銀行;
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權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認可的第三人;
出質人:為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質權人:受托人;
保證人:為貸款提供保證擔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而確認的借款人。
第七條 貸款條件。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規(guī)定的有關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七)提供委托人認可的擔保;
(八)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九)符合委托人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第八條 貸款金額。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每筆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限額。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中的比例與單筆貸款最高限額由委托人公布。
具體貸款金額根據(jù)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及信用等級確定。
第九條 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
第十條 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貸款程序。貸款實行逐筆審批方式?;举J款程序:
(一 )借款申請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
(二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機構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審查;
(三 )填寫并簽訂相關合同、單據(jù);
(四 )發(fā)放貸款。
具體貸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 個人信用評估和抵押物評估
第十二條 個人信用評估。按照委托人規(guī)定,需要對借款人進行個人信用評估的,借款人須向委托人認可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申請個人信用評估,并由其出具個人信用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抵押物評估。按照委托人規(guī)定,需要對借款人申請貸款所購和擬抵押房屋進行評估的,借款人應向委托人認可的評估機構申請評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評估報告。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四條 貸款可以采取保證、抵押、質押、抵押加保證、抵押加保險等擔保方式。委托人應根據(jù)借款人情況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第十五條 保證。
(一)保證人應具有法人資格、符合提供保證擔保的其他法定條件并且應該經過委托人認可;
(二)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擔保為全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委托人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三)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之日起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委托人另有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辦理完畢保證擔保的有關手續(xù)及相關貸款手續(xù)后方可發(fā)放貸款;
(五)受托人與保證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保證人發(fā)生變更或撤銷等情況時,保證人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認為需要提供新的擔保的,借款人須提供新的擔保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抵押財產范圍限于: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
(三)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
(四)借款人以其貸款所購房屋抵押的,應當以該房屋價值全額作貸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應高于貸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七)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xù)后,方可辦理貸款發(fā)放手續(xù);
(八)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九)抵押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第十七條 質押。
(一)本辦法所稱質押為權利質押。出質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質押的權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出質的權利的范圍限于:
1 、銀行定期存單且限定于此項貸款受托人簽發(fā)的且不自動轉存的銀行存款單;
2 、憑證式國債且限定于此項貸款受托人代理發(fā)行并兌付的國家債券;
3 、委托人認可的其他權利。
(三)權利憑證載明的兌現(xiàn)日不得先于貸款到期日;
(四)質權設定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xù)后方可發(fā)放貸款;
(五)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移交權利憑證手續(xù)。移交的權利憑證為銀行定期存單的,受托人應當核押;
(六)質權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消滅。
第十八條 抵押加保證。
(一)抵押加保證的兩種方式:
1 、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抵押加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指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保證責任解除,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分階段擔保方式;
2 、抵押加一般保證。抵押加一般保證指在抵押登記完成前,以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作為貸款的擔保,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以抵押作為貸款的擔保,同時保證人對處置抵押物不足清償債權的部分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共同擔保方式。
(二)保證與抵押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項除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抵押加保險。
(一)抵押加保險指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購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險,在抵押登記完成后,以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的方式;
(二)抵押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六項除外)規(guī)定執(zhí)行;
(三)采取抵押加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并辦理完畢相關貸款手續(xù)后方可發(fā)放貸款。
第七章 貸款償還與回收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的償還采用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貸款的償還方式為:
(一)等額均還方式。貸款期間,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償還額足額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R —月還款額;
P —貸款本金;
I —貸款月利率;
n —貸款年限(年)。
(二)等額本金方式。貸款期間,借款人每月償還相等的貸款本金,利息逐月遞減。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還款額 =P/ ( n × 12 ) + 剩余貸款總額× I
其中: P —貸款本金;
I —貸款月利率;
n —貸款年限(年)。
(三)自由還款方式:
自由還款方式是指委托人在與借款人協(xié)商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后,確定貸款每期的最低還款額度,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還款額度情況下自由選擇每月的還款額度。月最低還款額的計算公式:
1 、貸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內的月最低還款額計算公式:
其中: R —月最低還款額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
P —貸款本金;
I —貸款月利率;
n —貸款年限(年)。
2 、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還款額計算公式:
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貸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應償還的貸款本金按照等額月均還款方式每月還款額 + 最后一期應償還的貸款本金每期產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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