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么? - 住房公積金
2017-05-15 08:00:01
無憂保


【導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作銷戶處理。1、離休、退休的;2、戶口遷出本市且調出本市定居的.....
襄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本市且調出本市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七)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被宣布沒收個人財產的;
(八)非本市戶口職工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
第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a href="http://www.kcuv.cn/gongjijin/2484062/">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 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㈠、㈤款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㈤款的規(guī)定,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可以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每2年支取一次;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時,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在支取時,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余額不得少于2000元,由“中心”直接劃入借款人還款帳戶。
公積金查詢:襄陽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后作為第六條、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作銷戶處理。1、離休、退休的;2、戶口遷出本市且調出本市定居的;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4、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被宣布沒收個人財產的;5、非本市戶口職工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6、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的部分存儲余額。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2、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4.職工遇到突發(fā)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符合上述規(guī)定提取條件的具體含義:(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用于自住且對該房屋擁有產權的普通住房,不擁有產權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含辦公用房、商業(yè)用房。1、購買的自住住房是指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房(增購面積部分)等。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要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本地居民按《湖北省城鎮(zhèn)個人投資建造住宅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guī)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的住房。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據《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對原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住房。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根據《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住房。中修、小修、裝修、裝飾等情形不在提取范圍之內。(二)職工遭遇突發(fā)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是指職工或其直系血親(父母或子女)身患重大疾病的,應出具其病情證明書。”
三、第六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職工依照第七條第1、2、3款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照第七條第4款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或其直系血親(父母或子女)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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