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辦理須知 - 住房公積金
2017-05-17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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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下稱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中心),將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劃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行為。
四川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辦理須知
一、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下稱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中心),將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資金劃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行為。
二、委托提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簽訂委托協(xié)議時,委托人貸款購房還款期限還有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公積金,并持有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
(三)委托人與中心簽訂委托提取協(xié)議,并授權中心或中心委托銀行,在歸還住房貸款有效期內,每年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查詢委托人住房貸款還款信息。
(四)住房貸款銀行在成都市范圍內。
三、委托提取時間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時間(下稱提取時點)為首次還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的,上半年還款的在每年6月份劃款,下半年還款的在每年12月份劃款。
四、委托提取額度
(一)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的,按提取時點前一月實際償還貸款本息乘以12計算。
采用等額本金還款法的,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期的第六月還款本息乘以12計算。
按最小提取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算。
(二)委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賬戶余額的百元位,其余部分可從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中提取。
五、簽訂委托提取協(xié)議程序
(一)單位經辦人或職工到中心領取《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協(xié)議》(下稱協(xié)議書),加蓋單位公章。
(二)委托人如實填寫加蓋單位公章的協(xié)議書到中心簽訂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商品房: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購房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原件和復印件。二手房: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復印件。單位房改房或集資經濟適用房:房改部門鑒章的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2、貸款合同、抵押合同與按揭發(fā)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近三個月還款明細原件。
4、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5、委托人身份證原件、主借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主借款人到場簽訂《個人信用信息查詢授權書》。
6、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原件。
(三)委托人將簽訂后的協(xié)議書交一份給單位留存。
六、協(xié)議變更
協(xié)議中的任一信息發(fā)生變動,委托人應在發(fā)生變動后一月內,持本人身份證及相關信息變動資料到中心填寫《委托提取信息變更表》辦理變更確認手續(xù)。
七、委托人只能選擇一種提取方式,辦理了委托提取,就不再在柜臺辦理償還住房貸款提取業(yè)務。
八、委托人提前還款的,須在提前還款后一月內向中心申報,部分提前還款的須提供提前還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全部提前還款的,須提供提前還款憑證和結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下列情形,委托提取業(yè)務自動終止:
(一)委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余額或注銷。
(二)委托人無貸款余額且提取時點前12個月無還款記錄。
(三)在銀行征信系統(tǒng)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tǒng)中無法查詢貸款信息。
十、委托人請求終止委托提取的,本人應持身份證到中心簽訂《終止委托提取協(xié)議申請》經中心同意后終止。
十一、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騙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全額追回;造成嚴重后果和經濟損失的,管理中心應按相關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追究相應責任人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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