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公積金貸款新政策條例規(guī)定
2017-06-29 08:00:03
無憂保


如今買房很多人都會選擇公積金貸款,這在一定水平上給人們降低了當前的經(jīng)濟壓力,但公積金貸款有著一定的政策,所以人們都必須遵循著政策來,那么接下來,就讓小編一起帶著大家去了解下關于湘西州公積金的貸款新政內(nèi)容吧,希望能提供幫助。一、最高貸款額度為更好地支持繳存人的購房需求、改善居住條件,增強住房消費能力,推動我州房地產(chǎn)市場發(fā)展,我中心個人住房最高貸款額度已從2013年3月起,由以前的30萬元提高至35萬元。我中心下轄的州直管理部、吉首市管理部(合稱吉首分中心)對個人貸款最高審批額度為35萬元,龍山、永順、保靖、花垣、鳳凰、瀘溪、古丈7縣管理部的最高審批額度為25萬元,超過25萬元的,需報州中心審批。二、延長借款人還貸時間從2013年3月起,我中心延長了借款人還貸時間,即將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期限由現(xiàn)行男60歲、女55歲調整為男65歲、女60歲,但個人最長借款期限30年不變。享受延長借款期限的對象先在全州機關、事業(yè)、國有企業(yè)單位(含中央、省駐州單位)內(nèi)的工作人員中試行。全州凡已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的非公有制企業(yè)員工、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申請公積金貸款,其最長借款期限仍然執(zhí)行男60歲、女55歲,其中,我中心對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yè)者借款年限的其他規(guī)定仍然不變。三、申請資料時間2015年,我中心只接受借款人當年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貸款申請,不接受往年的購、建、大修住房行為的貸款申請,以充分滿足2015年購房人對貸款資金的需求,借款人應提交的申請資料,詳見《住房公積金2015年提取和貸款應提交的主要資料》宣傳單。四、對借款人按公積金月繳存額確定最高申請額為執(zhí)行多繳多貸、少繳少貸的公平原則,促進繳存單位足額繳存公積金,重點支持非公企業(yè)員工、新就業(yè)大學生和優(yōu)秀人才住房貸款需求,我中心按個人月繳存額(含單位補貼部分)確定最高貸款申請額度,具體分以下三種類型:(一)借款人為機關、事業(yè)、國有企業(yè)單位的1.借款人、配偶均為繳存人(1)借款人月繳存額低于200元的,最高申請額為8萬元;借款人愿將月繳存額補足200元、并按貸款審批年限補繳,最高申請額為15萬元。(2)借款人月繳存額不低于200元、與配偶雙方月繳存額之和低于696元的,借款人家庭最高申請額度為25萬元。(3)借款人月繳存額不低于200元、與配偶雙方月繳存額之和高于696元(含)的,最高申請額度為35萬元。(4)借款人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月繳存額之和符合本款第2項“借款人單方為繳存人”申請額度條件的,也可按第2項執(zhí)行。2.借款人單方為繳存人(1)借款人月繳存額低于200元的,最高申請額為8萬元;借款人愿將月繳存額補足200元、并按貸款審批年限補繳,最高申請額為15萬元。(2)借款人月繳存額在200-347元之間的,最高申請額度為20萬元。(3)借款人月繳存額在348-695元之間的,最高申請額度為30萬元。(4)借款人月繳存額在696元(含)以上的,最高申請額度為35萬元。(二)借款人為非公企業(yè)員工1.借款人月繳存額低于150元的,最高申請額為8萬元;借款人愿將月繳存額補足150元、并按貸款審批年限補繳,最高申請額為15萬元。2.借款人月繳存額在150-347元之間的,最高申請額度為30萬元。3.借款人月繳存額高于348元(含)的,最高申請額度為35萬元。(三)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或自由職業(yè)者1.借款人月繳存額在348-695元之間的,最高申請額度為30萬元。2.借款人月繳存額高于696元(含)的,最高申請額度為35萬元。以上規(guī)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注:新就業(yè)大學生或優(yōu)秀人才申請貸款額度,不受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影響。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1]5號文件已明確的符合“新就業(yè)大學生”(從2015年1月1日起,“新就業(yè)大學生”指申請貸款前5年畢業(yè)的全日制大學生)或“優(yōu)秀人才”貸款申請條件的,這兩種對象最高申請貸款額度仍按照該文件執(zhí)行,不受個人或夫妻雙方月繳存額限制。五、住房公積金貸款差別化政策為進一步執(zhí)行國家關于保證第一套住房、限制第二套住房、禁止第三套住房貸款申請的政策規(guī)定,并結合我州住房公積金貸款實際情況,我中心從2013年7月起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差別化政策。2014年12月5日,州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會議研究決定,適當放寬差別化政策。現(xiàn)執(zhí)行的政策如下:一、受理首次或兩次以內(nèi)貸款申請,適當放寬第三次貸款申請。(一)對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執(zhí)行基準利率(含以建房或大修名義申請)1.申請人持購房合同(協(xié)議)申請貸款、并參加我中心樓盤按揭貸款的,所購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最高貸款額度為購房總價的8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貸款額度為購房總價的70%。以上兩種情況不能參加我中心按揭貸款、只能用現(xiàn)房作抵押的,現(xiàn)房的最高抵押價值為評估價值70%。2.申請人持房產(chǎn)證(因購買而取得房產(chǎn)證)申請購房貸款,應以該套房屋作抵押,評估價值即為購房總價,最高抵押價值為70%,最高貸款額度也為70%。3.申請人因建造住房申請貸款,最高貸款額為建房總價的70%。關于“建房總價”,由我中心和長沙長銀擔保公司按相關規(guī)定共同核定。當用《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時,應以該棟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價值為評估價值的70%;當用《國土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兩種資料申請貸款并用一套現(xiàn)房作抵押物時,現(xiàn)房的最高抵押價值為評估價值的70%。(二)對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基準利率上浮10%(含以建房或大修名義申請)1.申請人持購房合同(協(xié)議)申請貸款、并參加我中心樓盤按揭貸款的,無論所購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大小,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最高貸款額度為購房總價的60%。以上情況不能參加按揭貸款、只能用現(xiàn)房作抵押的,現(xiàn)房的最高抵押價值為評估價值60%。2.申請人持房產(chǎn)證(因購買而取得)申請貸款,應以該套房屋作抵押,評估價值即為購房總價,最高抵押價值為60%,最高貸款額度也為60%。3.申請人因建造住房申請貸款,最高貸款額為建房總價的60%。關于“建房總價”, 由我中心和長沙長銀擔保公司按相關規(guī)定共同核定。當用《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時,應以該棟房屋作抵押,最高抵押價值為評估價值的60%;當用《國土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兩種資料申請貸款并用一套現(xiàn)房作抵押物時,現(xiàn)房的最高抵押價值為評估價值的60%。4.以上最高貸款額度按60%(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總價)的規(guī)定,從2015年3月1日起執(zhí)行。(三)適當放寬第三次貸款申請,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基準利率上浮10%(含裝修、購買、建造住房名義申請)1.第三次貸款申請條件借款人住房因災害(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房屋損毀等情況。2.申請的時間和主要資料時間:災害發(fā)生后6個月內(nèi)。主要資料:①遭受水災的,由住房所在地社區(qū)提供證明。②遭受火災的,由住房所在地消防部門提供事故鑒定報告或社區(qū)證明。③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根據(jù)實際情況提供證明。3.貸款種類申請人既可以按損毀住房申請裝修貸款,如果重新購買、建造住房,也可以申請購買、建造住房貸款。4.調查核實管理部(分中心)在住房現(xiàn)場和社區(qū)調查核實,形成調查報告。5.呈報管理部(分中心)將申請資料和調查報告呈報資金營運科,中心進行審核。6.審核貸款①對裝修貸款,裝修總價為1000元/平方米×房屋面積,最高貸款額度為該套房屋抵押價值60%與夫妻雙方公積金余額之和。②對購買、建造住房貸款,按前款“第二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規(guī)定執(zhí)行。二、貸款次數(shù)的確定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次數(shù)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員貸款次數(shù)累計計算,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本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家庭成員貸款次數(shù)以我中心業(yè)務系統(tǒng)記錄為準。六、對沖還貸政策借款人償還公積金貸款一年后,可申請提取公積金用于抵扣貸款(詳見《按月對沖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知》宣傳單)。如果借款人夫妻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大于月還款額,則按月還款額抵扣;如果借款人夫妻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小于月還款額,則按月繳存額之和抵扣。七、提取和可提可貸政策我中心對提取和可提可貸政策一直有相應規(guī)定,2014年12月5日,州政府專題會議對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在提取和可提可貸兩項政策方面研究決定,提高提取額度和放寬申請對象,有關政策具體如下:一、提取(一)符合中心《提取管理細則》第三條第六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條件的,仍然按《提取管理細則》執(zhí)行。(二)對從2007年4月1日起,未提取(未發(fā)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租賃住房、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未貸款的提取人,同時又符合中心現(xiàn)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請條件的,可按賬戶余額全額(至百元數(shù))提取。此條從2015年3月1日起執(zhí)行。二、可提可貸政策(一)2015年,對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房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并符合三年內(nèi)無提取記錄等提取條件的購房職工,仍然實行可提可貸政策,即最高可按購房總價30%提取(但不能超過借款人夫妻公積金余額之和70%),不足部分,再予以貸款,提取與貸款金額之和,不超過購房總價。(二)對從2007年4月1日起,未提取(未發(fā)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租賃住房、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未貸款的借款人,同時又符合中心現(xiàn)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請條件的,也實行可提可貸政策,即最高可按購房(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30%提取(但不能超過借款人夫妻公積金余額之和70%),不足部分,再予以貸款,提取與貸款金額之和,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總價。此條從2015年3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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