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我市有繳交社會保險的臺港澳籍職工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該政策試行兩年。
之前,由于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2006年《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界定住房公積金“在職職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因而我市臺港澳籍職工一直未被納入住房公積金保障體系。廈門是一個沿海開放城市,近年來,在我市工作的臺港澳籍職工逐年增加,他們在本市置業(yè)安家,希望加入住房公積金保障體系、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待遇的愿望日益迫切。
為更好地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吸引臺港澳人才來廈工作創(chuàng)業(yè)中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保障作用,經(jīng)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和報市政府研究通過,在我市繳交社會保險的臺港澳籍職工,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臺港澳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后,與我市一般繳存職工執(zhí)行相同的公積金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