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0月16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7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這意味著中國目前最大的公共基金———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一邊是巨額公積金沉淀閑置,一邊是住房保障建設資金缺口巨大。這樣看來,兩者的“對接”應該是“雙贏”。但是,“破冰”之后,公積金的使用安全和風險控制就成為重中之重。
經過十多年的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已成為我國城鎮(zhèn)職工廣泛參與的一項政策性住房制度。如何管好用好這筆錢,并在法律政策上作出適時的調整,實現(xiàn)住房保障和資金可持續(xù)利用的結合,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現(xiàn)今所面臨的一場深刻的轉型或者說是挑戰(zhàn)。
有人贊同,有人存疑,也有人反對。
近年來,我國住房公積金規(guī)模迅速擴大。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布的數(shù)據,截至2008年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有業(yè)內權威人士預測,到2015年,住房公積金有望超過我國外匯儲備,成為中國最大的公共管理基金。如此“大筆”的錢應該怎樣使用,一直是社會關注的問題。
利好——用活閑置資金調整現(xiàn)有住房結構
在北京一所大學擔任輔導員的韓澤生關注保障性住房已經有一段時間了,但他不符合申報保障性住房的條件,只能望“房”興嘆。在得知住房公積金將投入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消息后,他的第一反應是:“對于我們這些買不了保障性住房的人來說,我們的公積金是不是被白用了?畢竟能買保障性住房的只是一部分人,那其他人的權益怎么保證呢?”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汪利娜解釋了這一新規(guī)的“必要性”:“在4萬億經濟刺激方案中,有9000億元是要用來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從哪兒來?有一部分肯定是要靠地方財政出,其余如果全靠銀行貸款的話,成本過高。此外,在西部一些欠發(fā)達地區(qū),住房公積金的閑置率很高,因此,將住房公積金的閑置資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做法是可取的。”
“大家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問題一直比較關注。過去曾有過將住房公積金無償投入廉租房建設的做法,一度引起很大爭議,但這次意見中的規(guī)定和過去不同。”汪利娜解釋說,此次意見明確規(guī)定,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公積金貸款利率,是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zhí)行。這樣就保證了住房公積金即便作為一種政策性的工具,也不能做賠本的買賣,要保證本息回流有借有還,保證了繳存人的利益。
“住房公積金具有某種專屬性,就是為住房保障服務的。過去對于保障性住房的說法一直比較含混,這次明確提出:一個是經濟適用房,一個是棚戶區(qū)改造,還有一個是公共租賃房。這完全是根據市場供給結構來確定的。也就是說,缺哪種類型的房子就建哪種類型的房子。”汪利娜說,“目前市場上的狀況是,較好的房子太多,中低檔住房太少。所以,住房公積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是有利于調整現(xiàn)有的住房供給結構的,從長遠來看,對所有公積金繳納者都是有益的。”
在一家證券公司上班的劉宇林認為,將公積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有可能穩(wěn)定現(xiàn)在“高燒”的房地產市場。“個人感覺是個好政策,因為保障性住房面向的是普通民眾,這個需求是巨大的,而國家并不一定有充裕資金為這個需求買單,而公積金卻有很多積攢,何樂而不為?另外,用公積金建保障房,對剛性需求也是一個排解的渠道。”
挑戰(zhàn) ——現(xiàn)有制度能否保證資金安全
盡管劉宇林對于住房公積金新規(guī)非常支持,但他還是有一些疑問:“意見的出臺是利好不錯,但關鍵在于怎么操作。這么一大筆錢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如何保證資金的安全?”
對此,汪利娜也有同樣的看法。她表示,按照現(xiàn)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不能用于房地產開發(fā)貸款,只能用于個貸,因此在住宅市場上住房公積金的金融功能比較有限?,F(xiàn)在將其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就是擴大了資金的使用范圍。“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事業(yè)單位,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這么多的金融活動,既要發(fā)放個人貸款,又要發(fā)放開發(fā)貸款,這就對現(xiàn)有的公積金制度提出了挑戰(zhàn)。”
近年來圍繞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和管理問題的爭議從來沒有停止過,根源就在于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大要案屢屢發(fā)生,而且多數(shù)都是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與財務人員串通合謀。
據權威研究人士介紹,公開報道過的住房公積金案件,從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逐漸攀升到2007年的17起、2008年的18起;涉案金額也從2003年的1.16億元上升到2004年的7.9億元,2006年更是達到最高峰———10.8億元。
就在前不久,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中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的審理情況。
通報稱,原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等9人貪污、挪用公款、非法經營和窩藏轉移贓物一案,經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院二審確認:李樹彪利用其擔任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采取用住房公積金存款作抵押等手段,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非法貸款6205.5萬元進行營利活動和境外賭博等非法活動,案發(fā)后雖經司法機關多方追贓,仍有1900.5萬元無法歸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同時李樹彪還采取虛構單位名稱,私刻單位印章,編造虛假貸款理由和貸款資料等手段,騙取公款5667萬元用于境外賭博,并造成公款5517萬元損失無法追回,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李樹彪以上犯罪金額高達1.18725億元;案發(fā)后,司法機關窮盡一切司法手段全力追贓共追回4455萬元,到目前為止,仍有7417.5萬元無法追回。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與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一、二審法院均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李樹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事業(yè)單位,行使的卻是金融機構的職能。通常情況下,央行和銀監(jiān)會對于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是極其嚴格的,而公積金管理中心卻沒有達到這樣的要求。”汪利娜說,“公積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和公積金發(fā)放個人房貸不一樣,一出去就是上千萬甚至上億元,一個事業(yè)單位有沒有能力去掌控,相關的制度和人員有沒有能力去保證其安全性,這些都是挑戰(zhàn)。”
據了解,金融機構都會建立嚴格的會計報表制度,在固定的時間定期向公眾公開,從金融機構監(jiān)管制度來講,這是有硬性要求的。盡管目前的法規(guī)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公開財務報告,但也不容易達到上市公司的要求。
變革 ——法律政策層面須作出調整
“從長期來看,事業(yè)單位管理公積金的做法值得商榷。”回顧我國住房公積金發(fā)展的歷史可以發(fā)現(xiàn),住房公積金制度從二十世紀90年代初在上海創(chuàng)設起步走向全國,成為我國城鎮(zhèn)職工廣泛參與的一項政策性住房制度,迄今已有17年的時間。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guī)的立法形式,將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運作和管理納入統(tǒng)一的法制化軌道。但近10年來,住房公積金已經從當年的一項房改創(chuàng)新措施,成為了一支規(guī)模龐大、運作活躍的資金,在金融市場上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以前的公積金就是給職工工資里漲幾塊錢,但現(xiàn)階段已經不是這么簡單的問題了,而是集結了兩萬多億元的資金該怎么運用的問題。 據知情人士透露,目前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牽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已經開始在內部溝通和調研。
對于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專家認為,公積金管理中心應改變傳統(tǒng)上作為行政機構的設置,發(fā)展成為一個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并通過這種定位來實現(xiàn)住房保障與資金可持續(xù)利用的結合。住房公積金體系應該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保障每一位繳存者的貸款權利。
有業(yè)內人士提出了這樣的建議:“以前的公積金就是作為職工的儲蓄資金來管,但現(xiàn)在住房已經全面市場化商品化了,住房公積金就應該全面為住房保障服務,不能再‘削足適履’了。為此,法律政策層面就應該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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