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吉林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通知,分別就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減輕企業(yè)負擔、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等進行政策調整。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累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超過3次。對申請過兩次且已結清相應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在第3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存量房,貸款年限加房齡由原來的不得超過29年調整為不得超過40年,貸款年限不超過30年。所購住房房齡在5年內的,首付不低于20%;房齡超過5年不滿20年的,首付不低于30%;房齡超過20年的,首付不低于40%。
取消以家庭擁有自住住房套數作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限制。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過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規(guī)范調整。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在7%至12%之間調整的,由繳存單位自行確定。企業(yè)無能力按最低比例7%繳存的,可申請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個人比例均不低于5%;企業(yè)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無法按規(guī)定正常繳存的,可申請階段性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暫緩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