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yè)務管理,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fā)〔2014〕76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和住房公積金繳存“限高保低”原則,現(xiàn)對2015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上、下限額進行調整,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計算。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tǒng)計局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統(tǒng)計的項目計算。
二、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1、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依據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4年度九江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及“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qū)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高于12%”的規(guī)定計算,2015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為2664元/月。
2、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下限依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14〕76號)中九江市最低工資標準及“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5%”的規(guī)定計算,2015年度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下限為130元/月。
三、單位和個人超過上限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和個人按下限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僅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困難、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單位。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四、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標準自元月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