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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 在職職工為下列人員: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在編并領取工資人員;
?。ǘ┡c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領取工資的勞動者(包括勞務派遣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
?。ㄈ┙浻袡嗖块T認定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并領取工資或者傷殘津貼的勞動者。
單位中領取“居住證”的外籍及港、澳、臺籍人員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
勞務派遣企業(yè)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協(xié)議時,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中的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承擔和繳存方式在協(xié)議中明確;未明確的,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勞務派遣企業(yè)承擔。
第五條? 本市自由職業(yè)者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受委托銀行應當嚴格履行與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合同,規(guī)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業(yè)務。受委托銀行未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業(yè)務的,由管理中心依法追究受委托銀行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等場所設立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服務網點),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章? 繳存登記、賬戶設立及變更
第八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單位賬戶設立手續(xù):
(一)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
(三)人民銀行頒發(fā)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
管理中心為單位制發(f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單位應當自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到服務網點辦理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
第九條? 單位錄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到服務網點為職工申請辦理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
?。ㄒ唬赌暇┦谐擎?zhèn)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等錄用證明文件;
(二)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ㄈ┙涋k人身份證。
第十條 本市自由職業(yè)者攜帶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并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xié)議》,約定繳存基數(shù)、比例、金額、方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ㄒ唬┥矸葑C;
?。ǘ艨诓?;
?。ㄈ┚蜆I(yè)失業(yè)登記證(登記為失業(yè));
?。ㄋ模┍救藛为毨U存社會保險證明。
第十一條? 每個職工、自由職業(yè)者只設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信息變更相關證明材料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攜帶信息變更相關證明材料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單位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自撤銷、解散、破產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注銷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注銷手續(xù):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準文件;
(二)企業(yè)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
?。ㄈ﹩挝唤馍⒌?,提供工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涋k人身份證。
第十五條? 注銷登記前,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清理完畢:
?。ㄒ唬┖藢嵚毠ば彰?、身份證號碼;
?。ǘ┓献》抗e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xù);
(三)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按照國家有關工資總額組成和本市的工資總額規(guī)定確定職工工資總額。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執(zhí)行。
第十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shù)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為繳存基數(shù)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逾期或者少繳的部分應當由單位按規(guī)定補足。
多繳的部分由單位申請、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審核后,由單位辦理提取手續(xù),劃回單位賬戶。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每年7月至8月進行調整。繳存基數(shù)的調整方案由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經管委會批準,向社會公布后執(zhí)行。
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執(zhí)行時間從當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按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方案調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并將調整結果告知職工。職工對調整結果無異議的,單位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服務網點辦理繳存基數(shù)變更手續(xù):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花名冊》;
?。ㄈ赌暇┦袆趧雍蜕鐣U蠒鎸彶閳蟾鏁芳皬陀〖?;
(四)單位上一年度發(fā)生的《南京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單位確有困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ㄒ唬┌l(fā)生嚴重虧損或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tài)的;
(二)經依法批準緩繳養(yǎng)老和失業(yè)保險金的;
?。ㄈ┢渌_有困難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單位需要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攜帶下列材料,在當年6月30日前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或全體職工簽字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ǘ┥霞壷鞴懿块T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股東會同意該事項的決議;
(三)經稅務部門審核的單位上一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全體職工簽字的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明細表或其它困難情形的證明材料。
提高繳存比例的,單位提供第(二)項材料。
單位應當自接到批準通知之日起15日內,到服務網點辦理相關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xù)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恢復到規(guī)定的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先按原繳存額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至當年6月,再按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當年7月起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職工逐月應繳住房公積金明細表。
第二十七條? 單位合并、分立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后,才能辦理合并、分立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歷年的繳存比例,以相應的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shù),計算應補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均無法提供職工工資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職工工資。
第二十九條 自由職業(yè)者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協(xié)議》的規(guī)定,按時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務網點繳存住房公積金。
自由職業(yè)者月繳存基數(shù)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或養(yǎng)老保險繳存基數(shù)計算,繳存比例等于本市規(guī)定的職工個人繳存比例加單位繳存比例。自由職業(yè)者的繳存基數(shù)和繳存比例的調整,按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文件進行。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職工設立明細賬。
第三十一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利息結算、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shù)的執(zhí)行年度均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利息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轉移? 封存
第三十三條?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到服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或轉移手續(xù):
?。ㄒ唬赌暇┦新毠?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zhengce/1219044/">社會保險關系變動申報表》或職工工作調動證明文件;
?。ǘ┙涋k人身份證。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在本市新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新單位的接收證明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出手續(xù);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外省市單位工作的,單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證明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出手續(xù)。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暫未就業(yè)或新單位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的,單位持上述材料辦理封存手續(xù),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保存在原單位,若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重新就業(yè)的,職工應當自被錄用之日起30日內,攜帶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并到服務網點辦理轉入手續(xù):
?。ㄒ唬┡c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錄用證明文件;
(二)新單位的接收證明;
?。ㄈ┞毠ど矸葑C。
第三十五條? 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領取工資的或因其他原因暫不領取工資的,單位應當自停發(fā)工資之日起30日內,攜帶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到服務網點為該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登記?;謴妥》抗e金個人賬戶的,單位應當持相關材料、經辦人身份證到服務網點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啟封登記。
第三十六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登記、封存、轉移、啟封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五章? 查詢? 對賬
?第三十七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作為繳存憑證。職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到服務網點查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信息。
管理中心向辦理網上業(yè)務的繳存單位發(fā)放數(shù)字證書,單位持此證書到服務網點查詢打印單位住房公積金信息。其他繳存單位持單位證明到服務網點查詢打印單位住房公積金信息。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電話、網絡查詢服務,向《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持有職工提供短信提醒服務。
第三十九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到服務網點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單位證明和銀行的復核結果到管理中心及所轄分中心(管理部)申請重新復核。
第四十條? 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核對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管理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發(fā)放信息核對單。繳存單位在每年8月31日前將信息核對情況書面通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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