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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一定數(shù)額的經(jīng)濟補償。但在我們購買保險時,如果我們不夠細心,可能會使我們的親人因此引發(fā)糾紛和矛盾,甚至由于債務關系無法享有領取保險金的權利。
案例一:
王先生的一位李姓朋友,前年找他借過5萬元錢,今年5月中旬,這位朋友不幸因車禍死亡,其家人表示暫時無力歸還借款。但不久前,他獲悉,這位朋友生前購買過保險,保險公司將賠付李姓朋友的妻子20萬元保險金。因此,他決定要求保險公司將5萬元理賠金作為遺產(chǎn)清償李先生欠他的債務。
但保險公司告訴他,李先生在保險單中明確指明他的妻子為受益人,20萬元保險金只能支付給他妻子,成為其妻子的財產(chǎn),而非李先生的遺產(chǎn),因此,王先生無權參與分配。
案例二:
林先生發(fā)生交通意外,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因其生前投保了一份意外險,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給付了30萬元保險金。此時,林先生的母親和他的妻子卻在如何分配這30萬元保險金上出現(xiàn)了分歧。原來,林先生當初投保時沒有填寫受益人,為婆媳間的糾紛埋下禍根。
林先生的保單是在婚前購買的,其母親主張其為婚前財產(chǎn),兒媳婦沒有受益權;而林先生的妻子認為保險賠償金應認定為遺產(chǎn),她作為妻子、法定繼承人,絕對有資格繼承該筆遺產(chǎn)。
保險公司認為30萬元保險金作為林先生的遺產(chǎn)進行處理,由法定繼承人林先生其母、其妻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并應根據(jù)雙方的分配協(xié)議書進行分配。
保險法四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確保購買的保險讓家人受益,我們特別提醒:投保時,投保人應明確指定受益人,讓我們的保險金真正“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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