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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找到保險公司,以“保單上的簽名不是自己的”為由,提出要把自己名下的一份保險全額退款。保險公司不答應(yīng),隨即引發(fā)訴訟。近日,靜安區(qū)法院作出了駁回陳先生訴請的一審判決。
保單顯示,陳先生的投保時間為2007年11月,投保人是陳先生,被保險人是其子女,每期保費為1.22萬元,需連續(xù)20年分期支付。訂立當(dāng)月,首期保費就通過陳先生的信用卡賬戶劃轉(zhuǎn)到保險公司。第二年的保費,則通過陳先生的妻子賬戶繳納。
陳先生提出退保的理由是,這份保險是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到保險公司買的,合同上的簽字也是妻子的,保費的劃轉(zhuǎn)他也不知情,所以這是份無效合同,要求全額退保。保險公司提出,陳先生沒說實話。因為兩年前買保險時,他和妻子是同時到場的,除了首期保費由陳先生的銀行卡支付外,保險公司的相關(guān)通知、文件也是送到陳先生的住址,并注明由其本人拆閱。所以,即便司法鑒定證實保單上的簽名非陳先生本人所留,陳先生對這份保單也是知情的,并且已履行保單的付款義務(wù),這份保單不應(yīng)被視為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陳先生雖然否認(rèn)自己對保險合同知情,但他至今仍和妻子共同生活,兩期保費也分別是從夫妻兩人各自賬戶支付的。在保險公司向他發(fā)送催收保費通知后,他也履行了付款義務(wù)。這足以證明,陳先生雖然沒有在保單上簽名,但知曉保險合同的存在,也實際履行了付款義務(wù)。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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