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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李先生買了輛新車,隨后為愛車投保了全車盜搶險。誰知還沒來得及上牌,停放在小區(qū)門口的愛車就被偷了。而令他沒想到的是,車被盜后保險公司卻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結果雙方就此鬧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事件 無牌新車被盜 保險公司拒賠
5月16日,李先生在海南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輕型貨車,并為該車向某財險海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了全保,其中包括全車盜搶險,該項保險費為449元,保險金額為63800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5月17日零時起至2012年5月16日24時止。
5月18日,李先生前往汽車公司辦理交車手續(xù),該公司員工周某交給李先生交車領收單,其中包括保險單以及保險發(fā)票各1份。6月3日晚上8時許,停放在三亞市解放三路某小區(qū)門口的該車輛被盜,當時李先生出差,遂委托其朋友李某某于6月4日下午2時前往三亞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報案。案件至今未偵破。
后來,李先生要求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卻以車輛還沒有辦理正式號牌,盜搶險沒有生效為由,拒絕賠償。7月底,李先生一怒之下訴諸法律,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車輛盜搶險,賠償其損失63800元,并承擔此案的訴訟費。
焦點 保險公司憑免責條款可拒賠?
記者了解到,庭審中,原、被告爭議的焦點在于李先生的車輛尚未登記正式號牌前,車輛盜搶險是否生效?投保時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明確的說明與提示義務?如果賠償,應該賠多少?
對于保險公司“全車輛盜搶險保險責任自本保險車輛領取正式號牌之日開始”這一條款,李先生稱保險公司及周某一直都未就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條款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其作出明確說明;而作為投保人,他也未在保險單上簽名,顯然說明保險公司并未就該免責條款向他作明確說明,并且這屬于“霸王條款”,保險公司主張的該免責條款對他不產(chǎn)生效力。
保險公司辯稱,無正式號牌車輛被盜,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shù)募s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沒有加重被保險人的義務。對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保險單上以“重要提示”的方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條款、特別約定上加蓋了騎縫公章,證明被保險人是收到并清楚特別約定的內容的。
保險公司稱,如果賠償,該公司只能支付4.9萬余元。根據(jù)《機動車盜搶險保險條款》的折舊率表和有關規(guī)定,該車月折舊率為0.9%,因此實際價值為63225元;發(fā)生全車損失的,免賠率為20%;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及登記證書,應增加2%的免賠率,因此免賠率一共為22%,即13909元。綜上,應當賠付的金額為49316元,同時還需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等相關原始憑證。
開庭后,法院進行調解但不成功。此案還在繼續(xù)審理中。
律師 未明確說明的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針對此案,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诜炙鶙疃嘈懵蓭熣J為,承保時被告已知悉原告車輛未上牌所存在風險系數(shù),出險后不應以此來拒賠。在當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時,車輛尚未登記號牌,保險公司明知此情況,也未提出異議,并給予承保。因此,被告不應在承保后通過格式條款來規(guī)避理賠。
楊律師認為,被告代簽投保單及其他書面材料,原告并沒有認可特別約定及免賠率等條款,不是雙方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至于收到上述資料,并不能等同于原告應該受其約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在此案中,被告及其委托人未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原告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特別約定條款,因此他認為該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記者采訪時了解到,許多新車主投保時都沒有認真閱讀過所購保險的條款內容,對于免責條款等內容的了解大多基于常識,比如通過媒體報道、熟人講述;同時,有的保險代理人在介紹時,只講能獲得的好處,對免責條款等內容只字不提。楊多秀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在與保險公司等簽訂專業(yè)性較強的合同時,特別要注意一些細節(jié)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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