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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是一個謹慎的人,凡事都很仔細、認真,自然在買保險繳續(xù)期保費這件事情上也不例外:每次去為兒子辦理兒童保險續(xù)繳新一年度的續(xù)期保費時,劉先生都會仔細確認上一年度保費支付的情況,并在準確無誤的情況下,才會支付新的續(xù)期保費。
就這樣過了10多年,但是情況到了今年卻發(fā)生了令其不快的變化,因為劉先生保險公司告之他的這份保險已經結束,但是這份保單的保險起訖時間表明,還有8年時間才會到期。
劉先生和保險公司多次聯(lián)系,但是得到的都是相同的答復。幾經折騰,保險公司終于通過檢查發(fā)現(xiàn),劉先生的這份保單時間被當初的保險公司的錄單人員打錯了,而根據保險條款,兒童保險的被保險人到22周歲為止,所以保險公司讓劉先生去領取應得的保險金;并且答應補償劉先生因和保險公司交涉期間所花費的車旅費。
保險公司的這一說法讓劉先生很難接受,他認為,現(xiàn)在關鍵問題不應該是車旅費問題,而應該是劉先生想按照保險合同上的時間期限繼續(xù)繳費,保險公司的想法是要單方面終止合同。
保險公司也給出自己的說法:公司的兒童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期限自保單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滿足規(guī)定年齡的期滿日子為止。也就是說,該險種的被保險人期滿時間為22周歲的保單生效對應日,保險期限則根據投保年齡和對應期滿時間來計算,根據投保單,客戶在投保時候的年齡為10周歲,自然他的保險期限為12年。保險公司承認在收入資料過程中的錯誤,也愿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協(xié)商,但是拒絕了劉先生繼續(xù)投保的要求。
事實上,劉先生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不愉快的關鍵點就在保險期限究竟是以保單上的打印日期為準,還是以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期限為準,這必須了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在法律上也叫做"意思表示無瑕疵",因無心之失導致的誤解,對表意人來說是有失公允的,因此《民法通則》也規(guī)定其為可撤銷行為。
結合劉先生的遭遇,我們不難看出,保險公司因疏忽將保險期限打錯,這應該被認為是一種無意的不真實。但是,無論是主張撤銷合同,還是準備和客戶協(xié)商解決,都應對無過失的客戶因此遭受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補償。對保險公司來說,一個如此低級的錯誤,便給客戶造成如此大的麻煩,也應足以引起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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