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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車主為剛買好的新車投保了車險,結果車輛在臨時牌照過期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從而與保險公司在事故理賠上起了糾紛。近日,寧海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2010年11月,寧海的王女士購買了一輛奧迪轎車,并于當日向?qū)幉?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zhengce/1988135/">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車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0年11月3日零時起至2011年11月2日。2010年12月,王女士的朋友駕駛該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撞入村民圍墻,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投保車輛的臨時牌號已過有效期,系無牌,司機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王女士共花費車輛修理費等4萬余元。在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該車輛臨時牌照在發(fā)生事故時已過期為由拒絕賠付。今年8月,王女士將保險公司訴上法院。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賠償”。
王女士稱,其所投保的車輛是以發(fā)動機號以及車架號保險的,并非以臨時牌照來投保,故不屬于免責條款。同時,雙方訂立合同的時候,是以無牌照的車輛來簽訂合同的,保險公司以此來拒賠,違反了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
法官在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事故的發(fā)生與臨時號牌有無過期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保險人依據(jù)免責條款拒賠,有違公平原則。此外,王女士在投保時尚未取得臨時牌照,然而,保險公司也與其簽訂了保險合同,表明保險公司承認無牌投保的效力。
據(jù)此,寧海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王女士車輛修理費等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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