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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市民郭女士向本報反映,她于2010年在濰坊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種分紅型保險,每年交納10000元錢保金。可是,2011年第二次交納保金時,卻被通知交晚了,要另交70多元利息。郭女士認為這是因為保險合同寫得太模糊引起的。
14日,郭女士告訴記者,2010年8月16日,她在濰坊市東風街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一種分紅型保險,分三年交納,每年交納10000元,正常交款日期為每年8月16日后的兩個月。保金交滿一年后,就可以按照年收益拿到分紅。
郭女士稱,為了方便,她給這份保險辦理了一個授權(quán)賬戶。這樣保險公司就可以通過賬戶直接劃款。購買保險當天,郭女士向銀行賬戶打了10000元,保險公司也在同天劃走。
2011年8月16日以后,郭女士接到保險公司電話,要求她按時交納保金。8月24日,郭女士向授權(quán)賬戶中打進了10000元。郭女士以為,保險公司很快就會將這部分錢劃走,可是保險公司一直沒有劃走錢。13天以后,郭女士打入賬戶的這10000元錢在9月6日被另外一家保險公司劃走了6000元。郭女士介紹,她共買了兩家公司保險,這個賬戶也授權(quán)給了另一家保險公司。
郭女士稱,兩個月以來,她沒有收到保險公司電話。直到11月份,保險公司人員才稱她已經(jīng)超了交款時間,需要額外交納利息70多元。但是,郭女士認為,這并非是她的錯,而是保險公司沒有按時劃走保金。
14日,記者就此咨詢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郭女士購買的這款分紅型保險,正常交款日期確實是從8月16日到10月16日。但是,按照公司統(tǒng)一的劃款規(guī)定,要在9月16日以后的每周一,定期查看客戶的授權(quán)賬戶,進行劃款。從8月16日到9月16日這段時間,公司并不從中劃款。如果超出正常交款時間,就要交納一定的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郭女士表示,保險公司的解釋并不能令她信服,因為在她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根本沒有提及這些細則。另外,合同中也沒有對延期交納保金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進行說明,這才導(dǎo)致了她晚交了保金。
記者從工商部門得知,保險公司與市民簽訂的合同中,應(yīng)該盡可能詳細地將雙方責任和義務(wù)介紹清楚,如果因合同不詳細造成了雙方糾紛,那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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