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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橫穿公路、站在雙實線處讓車時,被小型客車撞成一個八級、三個十級傷殘,向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索賠九項費用,共計25.41萬元。而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卻均稱,張先生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應承擔同等責任。
法院評判,張先生不擔責,因為雖然橫穿公路,但已站立于公路中心雙實線處讓車,處于靜止狀態(tài),其行為與事故發(fā)生無因果關系。肇事車主在駕駛小型客車行駛的過程中,不注意觀察且臨危處置不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全部過錯,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肇事車主和保險公司賠了21.99萬元。
2011年5月29日20時52分,在萬州區(qū)北濱大道牌樓段體育場路段,張先生與妻子李女士橫穿馬路時,看到車輛奔馳,便站在公路中間雙實線處讓車。
正在這時,陳師傅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從五橋駛往興茂翠園方向,由于未注意觀察且處置不當,將行人張先生和李女士撞倒致傷,并造成車損。
受傷后張先生隨即被送往重慶三峽中心醫(yī)院搶救治療,住院33天,用去醫(yī)療費4.82萬余元,其中住院費4.55萬余元、血液補償金960元、院外購藥1753.9元。
張先生的出院診斷有五項:第一項為肺部閉合性損傷,其中脾破裂、多處小腸系膜裂傷;第二項為胸部閉合性損傷,其中肺部挫傷、左側第6至10根肋骨骨折;第三項為輕型腦傷,即硬膜下積液(血);第四項為膀胱損傷,由血腫形成;第五項為左足第一趾關節(jié)骨折。
6月10日,萬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師傅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先生、李女士不承擔事故責任。
8月30日,經(jīng)萬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委托,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張先生外傷性脾破裂行脾切除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多處小腸系膜裂傷行修補術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左側第6至10根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腦損傷(硬膜下積血)遺留神經(jīng)功能障礙后遺癥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
被鑒定人張先生外傷性脾破裂、多處小腸系膜裂傷、肺挫傷、左側第6至10根肋骨骨折及腦損傷等復合型損傷后期對癥康復治療費用預估約4000元。用去鑒定費1300元。
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先生將陳師傅、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列為被告,起訴至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在這場交通事故中,我受的傷,經(jīng)鑒定為一個八級、三個十級傷殘?!睆埾壬V稱,該事故不僅讓他身體受到傷害,精神上亦是十分痛苦,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陳師傅和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九項費用共計25.41萬元,扣除被告已付醫(yī)療費2.87萬元之后,實際賠償近22.54萬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及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其余部分由陳師傅承擔。
陳師傅表示事故發(fā)生屬實,說:"張先生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應承擔同等責任。對張先生的損失應依法賠付,對精神撫慰金不予認可。我墊付2.87萬元請求一并處理。"
同樣,保險公司對事故認定有異議,認為雙方應負同等責任。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屬實,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內(nèi)。愿意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誤工天數(shù)只能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對原告在院外購藥的醫(yī)藥費認可,但保險公司醫(yī)療費的賠償限額為1萬元。對鑒定書沒有異議,但后續(xù)治療費與定殘相矛盾,不予認可。傷殘等級由法院依法審查確認。誤工工資過高,不予認可。護理費偏高,交通費由法院酌情認定。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系陳師傅,該車在某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后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陳師傅墊付醫(yī)藥費及護理費共計2.87萬元。
同時,法院還查明,張先生系城鎮(zhèn)居民家庭戶口。受傷時系萬州區(qū)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員工,簽有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張先生具有建筑工程師資格證書,被液化氣公司派往涼風一處工程項目負責人崗位工作,月薪7000元。
張先生橫穿公路、站立于公路中心雙實線處讓車的行為,是不是應該負本次交通事故一半的責任?
區(qū)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陳師傅在駕駛小型客車行駛的過程中,不注意觀察且臨危處置不當,其行為違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全部過錯,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張先生雖然橫穿公路,但已站立于公路中心雙實線處讓車,處于靜止狀態(tài),其行為與事故發(fā)生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事故責任。萬州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對本次事故的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恰當,法院予以采信。
由于小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因而對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由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陳師傅賠償。
陳師傅已支付的款項應在其應承擔的賠償金總額中予以扣除。
經(jīng)法院綜合審查確認,張先生的醫(yī)療費為4.82萬余元,后續(xù)治療費為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990元,護理費為2380元,誤工費為2.17萬元,殘疾賠償金為12.62萬余元,交通費為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萬元,鑒定費為1300元。九項費用總計21.99萬元。
日前,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共計應當賠償原告張先生12萬元;被告陳師傅共計應當賠償原告張先生9.86萬余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87萬元之后,還應給付原告張先生6.99萬余元。原告張先生的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陳師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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