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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成先生在濰坊投保的貨車出了追尾事故,造成對方3.7萬多元車損。成先生在濰坊索賠時,保險公司竟不承認河北分公司的定損報告。5日,記者了解到,經(jīng)過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按河北分公司定損單賠償。
2008年,濰坊市民成先生在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貨車投了交強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額超過了55萬元。同年10月份,成先生雇傭的司機駕車在河北段的高速上與前車追尾,造成車上人員受傷兩車受損。
事發(fā)后,交警部門認定成先生的司機負全部責任。經(jīng)過河北方保險公司鑒定,對方車輛車損為3.7萬多元。成先生隨后支付了車損施救等各種費用。2010年6月份,成先生將自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因為對方車輛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該車所投的交強險僅承擔100元財產(chǎn)損失以及1000元醫(yī)療費用。因此,應該在車損賠償中扣除這 100元錢,其它應予以支持。成先生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對方車輛的損失3.7萬多元沒有經(jīng)過評估,是被上訴人自行認定的數(shù)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一個是濰坊支公司,一個是河北分公司,都屬于同一家保險公司,濰坊方卻不承認“自家”的定損報告。
二審法院查明,事發(fā)后,河北分公司出具的定損報告上認定車損為3.7萬多元,成先生在定損報告中簽了字。法院認為,對方車輛車損金額,是河北分公司現(xiàn)場勘查后認定的,濰坊支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事后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jù)進行反駁,因此應當確認該車損,依據(jù)第三者責任險約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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