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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小姐乘坐“摩的”時不慎跌落,不治身亡;隨后,“摩的”司機臥軌自殺。趙小姐的父母將“摩的”司機繼承人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1萬余元。近日,南海法院一審判決“摩的”司機繼承人賠償趙小姐父母12萬多元。
2011年4月17日,在南海打工的貴州人趙小姐乘坐“摩的”去獅山。當摩托車行至小塘紅星路變電站路段時,趙小姐不慎從車上跌落,送醫(yī)院搶救至4月25日死亡。也許是無力承擔巨額的賠償,“摩的”司機在墊付了4000元醫(yī)藥費之后,于4月19日臥軌自殺死亡。
交警部門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無法查清趙小姐從摩托車上跌落的原因,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人。于是,趙小姐的父母將司機繼承人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12萬元,司機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連帶承擔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的人身損害賠償9萬多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該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五條的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受傷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的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根據交警的事故證明,本案死者趙小姐是由于從車上跌落,經搶救無效死亡,應屬車上人員。因此,趙小姐的死亡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南海法院根據確認的事實認為,摩的司機在駕駛肇事車輛搭乘趙小姐時發(fā)生事故,并沒有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所以,這起事故是摩托車單方發(fā)生的事故。由于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人,原告認為肇事司機應按50%的份額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主張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予以準許。由于肇事司機已死亡,所以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繼承人在繼承其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
而趙小姐是出事摩托車上的乘客,不能視為該車輛以外的第三者,趙小姐的死亡損失不適用交強險限額賠償范圍理賠對象,所以法院采納被告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南海法院核定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趙小姐死亡而產生的損失有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共25萬多元,按照50%計算并扣減司機墊付的4000元后,司機繼承人還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賠償12萬多元給趙小姐父母。
法官提醒市民,出行盡量選擇公交車出租車等正規(guī)的公共交通工具。因為公交車出租車等除了按照法律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還會購買其他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在內的商業(yè)保險。這樣即使是機動車單方發(fā)生事故造成乘客損失,乘客也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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