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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yè)在入保條規(guī)中,將由醉駕引發(fā)的后果歸類于免賠一類。雖然曾有車主對此產(chǎn)生過懷疑,但由于此條款保險公司執(zhí)行已久,在眾人眼里,便已被視為“法規(guī)”。
然而,2012年3月13日9時,我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王某醉酒駕車致人傷亡一案中,經(jīng)過終審,將保險行業(yè)這一多年的“鐵規(guī)”推翻,判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理賠,使得“醉駕亡人保險公司免賠”這一被默認為保險行業(yè)的通用規(guī)則,當場“失效”。
就在我市此案終結的幾天之后,3月21日,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擬規(guī)定對于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也需賠償。
由此看來,我市這一首例打破保險行規(guī)的案例,也是走在全國之前的。那么,針對這樣一起備受全國關注的案例,我市社會各界如何看待?
自1982年5月,國務院發(fā)布了關于“收容遣送”的正式法規(guī)《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收容制度全面啟動,到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381號令,該“辦法”徹底被廢止。這在中國大地上執(zhí)行了若干年的鐵規(guī),在3年前的“孫志剛事件”爆發(fā)前,沒有人能預言它的消失。
在人類發(fā)展進程中,很多類似收容制度的法規(guī)、制度,被時代踢出局,很多人仍然要堅持、爭辯,其實,道理只有一個——他是制度的受益者。
不久前,鐘南山因電腦被搶而提出的恢復收容制度的言論又引起了人們的爭論時,保險行業(yè)中的高保低賠也在爭議中壽終正寢,中國北方的油城,先于高法提出 “醉駕亡人保險公司判賠”的司法意見幾天,對保險公司做出判賠判決,不同聲音紛沓而至,支持者認為,是對人權的最大保障。反對者認為,不能轉嫁風險,縱容醉駕。
但深入思考就會發(fā)現(xiàn),這背后隱藏的是兩者立法觀念的差異,即救助和制裁究竟誰才是保險法規(guī)的本義?答案不言自明,就像當初民政部門說到收容制度時表示:“一切皆因收費”,而此案的癥結也在于“究竟誰掏錢”。
歷史滾滾向前,在其車輪下,為某些制度“招魂”,試圖挽回既得利益的損失,已經(jīng)證明是癡心妄想。畢竟,前行、完善、發(fā)展是高級動物的生存底線,倒退的結果只能是政息人亡。
在所有已經(jīng)消亡的舊制中,媒體的角色不容忽視,我們要學會質(zhì)疑,要敢對模糊的現(xiàn)狀追問,如果把制度當成制度,不在發(fā)生的矛盾中去探尋,我們永遠是“被制度”,社會也不會前行。
于是,我們堅信,一個公正的社會,必定有它蘊含了平等理念的法治基石;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有它對任何弱勢群體都絕不放棄的道德良心。
姚先生是一名有著3年駕齡的“老”司機,他的看法很有代表性。姚先生認為,如果單從車主身份來說,保險行業(yè)這一次的“受挫”是件好事,這樣的結果不僅是在告知保險行業(yè),也是給那些自立行規(guī),并將自己行規(guī)當法律來執(zhí)行的行業(yè)一個警告,告誡他們,“霸王條款”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同時,一旦有醉駕司機肇事,而受害者和肇事者又都無力承擔醫(yī)藥費時,保險公司作為“責任方”,能夠及時支付醫(yī)療費用,這對受害者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不過,姚先生也有著自己的擔心,法院如此判決,無疑是降低了司機醉駕的風險成本,是否會間接地縱容了醉駕這一行為。他認為,既然司機是醉駕,就是有錯在先,保險公司就有理由拒絕賠償。
作為車主,張先生認為《保險行規(guī)“醉駕不賠”受挫》的案例,在很大程度上,是將受害者的受害程度降到了最低。不會因為雙方的經(jīng)濟困窘,落入無錢治病的境地。所以,張先生很支持法院的這一判決。張先生說,這樣的案例能從很大程度上,讓保險行業(yè)認清自己該承擔的責任,而非只受“利”。在有利可圖之后,該承擔的責任也是逃不掉的。
對于醉駕致人傷亡后,獲得保險公司賠償?shù)膶O某一家來說,我市司法史上的這一次歷史性突破,不但讓他們更深層次地意識到了法律的力量,也讓很多人在面對多行業(yè)中的“霸王條款”,有了理直氣壯地說“不”的底氣。在法律面前,所有與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的行規(guī)都將“失效”。
在看到本報3月20日刊發(fā)的《保險行規(guī)“醉駕不賠”受挫》后,家住讓胡路區(qū)的邢先生向記者詳細了解此事時提到,在去年,他在路上行走時曾被一輛醉駕的轎車“刮”到了。當時,司機稱,車是他借來的,因經(jīng)濟條件不好,只能給他500元錢。雖然也知道司機該負全責,但邢先生只能自認倒霉。當時,有朋友提起,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但詢問的結果是,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肇事者屬于醉駕肇事。
“要是那時我們也能將此事追究到底,說不準那時就能打破保險業(yè)的這一規(guī)定?!毙舷壬行┖蠡诋敵醯淖哉J倒霉。針對這一“首例”判決,邢先生表示支持,他認為,這樣一來,如果醉駕和受傷者都無力承擔受傷后果時,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還有保險公司來承擔傷者的搶救責任。這對于一個生命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也是司法的再次進步。
正打算買車的王女士致電記者稱,她也支持法院的這一判決。由于事先保險公司對于醉駕不予理賠,從而導致一些醉駕傷人的交通事故給肇事者和受害者兩個家庭都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一方面,肇事者因為家庭經(jīng)濟條件有限,不得不砸鍋賣鐵給受害者支付醫(yī)藥費,這也往往使得自己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肇事者能支付的賠償款可能遠遠不夠受害者所需要的醫(yī)藥費用,這使得受害者的醫(yī)療和生活得不到保障,也陷入困境。從這些角度來看,我市這一“首例”判決,無疑是更加有力地維護路人的合法權益,是雪中送炭的判決,是人性化的判決。
司機醉駕致人死亡獲保險賠償,我市保險行業(yè)又是如何看待的?為此,記者對我市多家保險公司進行了采訪。采訪中,眾多資深保險界人士均表示,司機醉駕傷人不應獲得賠償。
已從事保險行業(yè)8年之久的林先生對記者說,在他的從業(yè)生涯當中,不光在我市,就連我省也沒有聽說過司機醉駕致人傷亡,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給予賠償?shù)陌咐?/p>
林先生說,在司機購買車輛保險時,保險條款當中,已經(jīng)明確注明醉駕、無證肇事,保險公司免于理賠。既然保險公司已經(jīng)起到事先告知義務,那么再發(fā)生因醉駕而傷人的事件,保險公司就可以按照規(guī)定免于賠償。
另一方面,司機醉駕不僅是違法行為,也在無形中增加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率。法院如此判決,雖然在客觀上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但無形中也把司機醉駕肇事傷人的風險成本轉嫁到了保險公司頭上。
對于法院下達的判決,林先生說,在他對客戶進行理賠過程中,均是按照保險條例上的規(guī)定進行的,可這次保險條例中的規(guī)定被法院判決“失效”,令他感到不可思議,希望法院能給出一個更加詳盡合理的解釋,讓廣大保險界人士深知其中的法理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新規(guī)”規(guī)定:對于醉駕、無證駕駛傷人,保險公司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后,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隨后,記者采訪了大慶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劉鐵軍。劉法官表示,我市首例“醉駕亡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一案,正好迎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新規(guī)”,也更加有力地維護了我市市民的合法權益。該案判決的下達,可說是我市司法史上的一次歷史性突破,更加有力地闡述了我市法院“司法關注民生、審判服務百姓” 這一最高宗旨。
對于市民提出的“醉駕傷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是否會縱容醉駕一事,劉法官說,我本人認為,該例判決會縱容醉駕的說法并不準確,在類似醉駕肇事案件中,雖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沒有減輕肇事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除此之外,我國交強險立法體現(xiàn)了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會公益屬性。交強險業(yè)務以“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為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以區(qū)別于商業(yè)險。受害人因駕駛人一般過失行為尚且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而在機動車駕駛人醉酒肇事的重大過錯情形下,反而不能獲得交強險賠償,顯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事實上,受害人也無法防范、預測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醉酒,由此產(chǎn)生的風險不應由受害人來承擔。若保險公司以機動車方醉酒為由規(guī)避自己的賠償責任,實際上是限制了受害人獲得保險賠償?shù)臋嗬,F(xiàn)實生活中,交通事故往往因為酒后駕駛、無證駕駛引起,此類情形不予賠償,則失去了設立交強險的意義,保險公司享有收取保費的權利,就必須承擔理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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