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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賓:陜西周小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周小強
何某與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由某銀行向何某發(fā)放汽車消費貸款100000元,用途為購車。同時,何某作為抵押人,自愿以用該貸款購買的車輛作為借款的抵押物,與銀行簽訂了擔保合同。銀行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單中約定銀行為受益人,那么,貸款購車,交強險保險單中能否將銀行設(shè)定為受益人?
貸款購車,交強險保險單中不能將銀行設(shè)定為受益人,理由如下:
一、該做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交強險條例》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首先,《交強險條例》屬于國務(wù)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具有強制性;其次,從《交強險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交強險設(shè)立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第三,從賠償對象上看,“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司法實踐中,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致害人、同時將交強險承保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情形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將交強險項下賠償金直接支付給交強險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銀行作為交強險保險單中受益人的做法,既無法律依據(jù),又無現(xiàn)實意義
?。ㄒ唬┿y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的做法,源于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銀行往往以受益人身份出現(xiàn)
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購車后,會以投保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整車保險。投保此險種,因為車輛已經(jīng)抵押(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之外,作為抵押人和作為抵押權(quán)人的銀行簽訂擔保合同,自愿以所購車輛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若該車輛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應(yīng)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車輛損毀、滅失,對于銀行而言,意味著抵押物價值降低或者無價值,為降低自身風險,銀行會積極就保險賠償金主張權(quán)利。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jù)是作為該車輛的抵押權(quán)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quán)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yōu)先受償”的規(guī)定,銀行對于該賠償金享有優(yōu)先權(quán)。正是為了降低自身風險,銀行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將自己設(shè)定為受益人。
(二)通過設(shè)定受益人保護銀行利益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jù)
如前所述,在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出現(xiàn)有銀行作為受益人的做法。如果依此認為,為了保護銀行利益,交強險項下可以設(shè)定銀行作為受益人,肯定是錯誤的。這是因為,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和交強險業(yè)務(wù)有質(zhì)的區(qū)別。
首先,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借款人以車輛作為抵押物為其債務(wù)提供擔保,為車輛購買保險,是借款人的自愿行為,借款人購買保險實際上是為了自身利益考慮。在車輛作為抵押物的情況下,依據(jù)《擔保法》第五十一條:“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如果車輛價值減少,借款人有義務(wù)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為車輛購買保險,借款人就有了恢復抵押物價值的一個保障。退一步講,即使車輛沒有作為抵押物,車輛所有人也有必要通過購買保險將車輛損毀、滅失的風險轉(zhuǎn)嫁給保險公司。否則的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車輛損毀、滅失的后果就只能由車輛所有人自身承擔了。但交強險中,投保人為車輛購買保險,并非其個人自愿行為,而是必須購買。因為交強險有強制性。
其次,為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中,借款人購買車輛保險設(shè)定銀行為受益人,是為銀行利益考慮。在車輛損毀、滅失情況下,銀行通過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quán)而保護自身利益有法律依據(jù)。而交強險項下,即使設(shè)定銀行為受益人,但在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情況下,銀行要求保險公司將交強險項下賠償支付給自己沒有法律依據(jù)。
?。ㄈ┿y行作為交強險受益人無實際意義
以題述案例為例,何某自愿以其已經(jīng)購買的陜AYK號牌車輛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不論車輛是否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應(yīng)否在交強險項下給受害人進行賠償(即使車輛發(fā)生事故,在交強險項下應(yīng)當給受害人進行賠償),但只要在抵押物未損毀、滅失的情況下,銀行的利益有擔保保證,銀行就無須擔心。
?。ㄋ模┿y行可以要求投保人就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保險
如前所述,如果銀行因抵押物損毀、滅失,造成價值降低或無價值,自身債權(quán)可能受到影響,可以要求投保人就抵押物購買整車保險(車輛損失保險),而無須在交強險項下將自身設(shè)定為受益人。
基于以上分析,銀行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單中約定銀行為受益人的做法,不僅無法律依據(jù),實際上也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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