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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市民張先生拿到法院判決書,他要賠償受害人家屬11萬元。“我的車被盜了,是偷車人開車出的事,為什么要我賠償呢?”張先生說,他準備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的車未投保交強險,致使本案發(fā)生后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即11萬元)對原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聊城做生意的張先生,老家是陽谷縣的,去年10月18日中午,他和朋友在陽谷縣阿城鎮(zhèn)一家飯店吃飯,之后又在附近村陪朋友喝酒,直到晚上返回飯店。
“當時我喝多了,沒有開車,由飯店老板開車返回了飯店,坐在飯店沙發(fā)上休息?!睆埾壬f,直到晚上11點多,他才接到電話說車出事了,這才知道他的車被盜了。
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顯示,10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趙某、王某三人在陽谷縣阿城鎮(zhèn)一飯店吃飯。飯后離開,李某借幫醉酒昏迷狀態(tài)下的車主張先生挪車之際將車盜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該車價值71415元。
據(jù)李某交代,他們?nèi)ワ埖瓿燥?,飯后有一個在飯店里喝醉的人叫幫著挪車。挪完車后,王某讓李某把車開走,李某隨即將車開走。
李某出生于1995年,老家在河南臺前,只有小學文化。2011年12月,陽谷縣公安局破獲一起盜竊案,李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李某因涉嫌盜竊罪、交通肇事罪被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批捕。
李某交代,當時他開著盜來的車離開飯店后,王某開著面包車帶著趙某在前面引路?!敖Y果開出去沒多遠就撞車了?!崩钅痴f,后來王某將他在車中拉出來,一起開著面包車離開了現(xiàn)場。
2011年12月5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陽谷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交通事故時間為2011年10月18日21時35分許,地點處于陽谷縣張秋鎮(zhèn)史塘村北阿張公路路口西。
當時,李某駕駛轎車沿陽谷縣阿張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走到張秋鎮(zhèn)史塘村北路口處,進入西側東西方向生產(chǎn)路,因違規(guī)操作與前方李波(化名)駕駛的助力二輪摩托車追尾,轎車又繼續(xù)前行碰撞上路南側行道樹后,沖入路南側田地內(nèi),造成李波及摩托車上的李建(化名)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發(fā)后,李某棄車逃逸。
尸檢報告書顯示,李波、李建因車輛碰撞致顱腦中度損傷死亡。經(jīng)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表明,李某系無證、酒駕、超速行駛且駕駛機動車違規(guī)操作,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承擔全部責任。
今年7月18日,陽谷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又駕駛盜竊車輛肇事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在實施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屬于未成年人犯罪,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李某無證、酒后駕駛,且肇事逃逸,不積極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沒有取得兩名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決定對其從重處罰。
而對于機動車責任事故糾紛案件,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存有兩部分民事賠償,一是交強險部分賠償,二是交強險外民事部分賠償。交強險部分,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保護受害人獲得充分權利保護而賦予車輛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投保交強險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未投交強險的,首先由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再按照相關當事人的過錯比例分責。
本案中,張先生是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在其可控制車輛期間內(nèi)沒有投保交強險,致使本案發(fā)生后被害人喪失了要求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即11萬元)對原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交強險份額應予均分,每份5.5萬元,鑒于實際車主已經(jīng)分別向受害方支付賠償款1.1萬元,應予扣除,尚應再分別賠償兩名受害人各4.4萬元。
事發(fā)后,交警部門通過信息查詢,迅速鎖定了肇事車的車主張先生。當時張先生無法說清是誰開車造成事故,曾一度被警方刑拘。
2011年10月19日,也就是事發(fā)后第二天,陽谷縣公安局下達拘留通知書,當天17時將張先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并羈押在陽谷縣看守所。
2011年10月26日,陽谷縣公安局下達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內(nèi)容顯示犯罪嫌疑人張某因需要逮捕但證據(jù)不足,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同日張某被釋放。
張先生說,為了找到盜車賊、肇事者,他曾在山東、河南兩省多次張貼告示,希望能得到有價值的線索以協(xié)助警方破案。
拿到判決書時,張先生非常不解。“我的車被盜了,是偷車人開車出的事,在整個交通事故中我沒有任何行為和過錯,為什么要我賠償呢?”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義務,由于被告沒有履行義務,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被告的過錯導致原告權利的喪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張先生認為,自己的車在被盜期間發(fā)生車禍,且駕駛員是無證醉酒駕駛。根據(jù)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p>
“作為車主已失去了對該機動車的支配權,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還讓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張先生說,目前,他的車輛仍扣押在公安機關。
8月13日,張先生表示將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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