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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重慶人牟某在荊州開貨車時撞死一名孤寡老人,沒想到這起事故遠沒有他想象中“肇事理賠”這么簡單。這兩年時間,他成了法院的???,官司至今未了。
2010年10月15日,牟某駕駛貨車從湖南返回荊州,途經石首市建寧大道時,將過馬路的鄭某撞倒致死。當月21日,當地交警大隊對這起事故作出認定,牟某負全責。
交警進行調解時發(fā)現,老人鄭某孑然一身,是當地繡林街道辦事處太平坊社區(qū)居委會的“五保戶”當月28日,在交警主持調解下,牟某向該社區(qū)居委會先行支付了鄭某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5萬元。
因牟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購買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找到保險公司申請賠他償。沒想到保險公司卻認為,死者鄭某的“受益人”不明確,某先行支付的賠償不牟“沒有道理”拒絕賠償。
在多次交涉未果后,牟某于2011年4月向沙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沙市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死者鄭某系社區(qū)無子女低保人員,可以確定鄭某的監(jiān)護人和受益人為生前向其定期發(fā)放救濟金的社區(qū)居委會。牟某在交管部門主持下向鄭某的受益人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牟某交通強制保險費11萬元。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上訴至荊州中院。保險公司認為,石首市繡林街道辦事處太平坊社區(qū)居委會常年為死者發(fā)放救濟金,而這筆費用是民政部門通過居委會發(fā)放的。
荊州中院二審認為,該居委會不是法定的賠償權利人,不具備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死亡賠償的主體資格。繼而撤銷了一審判決,除被用于辦理鄭某喪事的1萬余元,認定由保險公司賠付外,其余的,保險公司不需賠付。
終審判決下達后,牟某向居委會討要這筆“賠償金”無果,便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居委會告上法庭。
牟某認為,荊州中院做出明確終審判決,居委會應將近14萬元的賠償金返還給他。居委會則辯稱,死者鄭某父母早逝,又無子女,因存在智力障礙,40年前就喪失了勞動能力,吃穿住和醫(yī)療等費用全由居委會負擔。辦理低保后,居委會每月還給其100元補助,居委會理應是鄭某的賠償權利人。
石首市人民法院認定,居委會“不當得利”無法律依據。
石首市人民法院認定,居委會“不當得利”無法律依據。主審法官參照《民法通則》中對于不當得利的相關規(guī)定認為,交管部門主持的牟某向居委會賠償這筆錢到底該不該賠,該賠給誰?一事,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上達成,且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春引用了具有合法依據。并不適用于不當得利的2004年12月在江蘇境內發(fā)生的一起構成條件。
同時,《侵權責任法》根據相關規(guī)定浪漢的死亡賠償金經由對其進行救助認為,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不能因受害人的當地民政局提存保管。的近親屬缺位而免除肇事者本應承擔江春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受益人的法律責任。
最終,石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牟某的請求。
這一判決讓牟某很難接受,他告訴記者,他所主張的是居委會不當得利一事,而法院判決中卻認為他“應該賠償”如此有些答非所問。
這筆錢到底該不該賠,該賠給誰?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春引用了2004年12月在江蘇境內發(fā)生的一起“流浪漢車禍索賠案”。該案判決中,流浪漢的死亡賠償金經由對其進行救助的當地民政局提存保管。
江春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受益人不明確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誰接受,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具有合法依據。參照各地做法,應由交管部門指定一個機構代為保管這筆資金,公示達一定期限后,上繳國庫。
記者了解到,牟某現已上訴至荊州中院,本案將于10月11日二審開庭審理,媒體將持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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