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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壽保險業(yè)務的辦理、維護、理賠過程中,有很多至關重要的時間節(jié)點,關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對于這些關鍵的特殊時點,保險消費者最好能了然于心,才能更好維護自身權益。
“真的沒想到,這份保險合同已經終止快一年了,保險公司居然還照常給我辦理賠,真是太意外了!”
原來,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壽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保額達10萬元的終身壽險,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險產品。2010年1月,王先生在第三次繳費時終止了健康保險產品的投保,僅保留終身壽險。在中止健康保險的4個月前,也就是2009年9月,王先生因急性闌尾炎在齊齊哈爾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因為經常外出,王先生在治療結束后也沒有向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直到今年春節(jié)前,在整理家務的時候,王先生才發(fā)現(xiàn)自己之前有份健康保險的保單,遂想起要為自己的那次治療申請理賠。
王先生還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tài)來到保險公司進行咨詢,公司服務人員卻告知王先生,他的闌尾炎發(fā)生和治療都是在保險合同終止之前,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雖然這份保險已經終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請理賠的。
專家提醒說,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壽險類的理賠時效為五年,除壽險外的險種理賠時效則是發(fā)生事故當天起的兩年內。所以就像這位王先生,保單雖然過期,但是只要保留了相關證明,仍然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
陳先生前不久投保一份價格不菲的保險產品。兩天后,通過對合同條款的仔細閱讀,并綜合考慮了自己家庭的實際情況,就開始有些后悔了。但他想想既然都已經簽訂合同了,而且代理人已經通知他去體檢,他想著“木已成舟”,只好作罷,硬著頭皮自咽苦水。
實際上,陳先生此時完全可以反悔。因為目前各保險公司在投保人購買保險后,一般都會給予10天的猶豫期(部分保險合同猶豫期為15天)。
猶豫期也叫冷靜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險人簽收保險單后10天或15天內,可以無條件要求退保。這是為了防止客戶因一時沖動而做出購買保險的決定。
白小姐2010年1月為自己購買了重大疾病險,每年繳費3000多元。今年元旦前后,李小姐因自己公司周轉資金相當緊張,這筆保費也成了負擔,不知如何是好。其實,白小姐大可不必這么焦慮,她只要在余下的60天內繳費即可,對保單效力不會產生影響。
繳費寬限期條款指保險人在投保人未按期繳付保險費的情況下,給予其補繳所欠保費的機會,暫不行使解約權,仍維持合同效力的一種合同約定。我國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予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
李先生2010年9月10日為自己購買了兩份重大疾病險,沒想到不幸于當年12月1日就發(fā)生了合同范圍內的重癥。當他讓家屬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沒想到保險公司說只能退回已繳保費,且要解除保險合同。原來,那份保險合同中說明該重大疾病保險的觀察期為90天,90天內生病的只能做退回保費處理,90天以后生病才能獲得重疾保險金。李先生只能感嘆一句:“病不逢時!”
通常,重大疾病保險和住院醫(yī)療保險,在承保時保險公司都會設置觀察期,或者稱作免責期。在觀察期內發(fā)生的住院醫(yī)療費用,保險公司概不負責。
觀察期一般有30天、60天、90天甚至180天等。保險公司之所以做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范投保人帶病故意投保。
復效是指對于已經失效的人壽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內經投保方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恢復合同效力的行為。
保單因故(如未繳費)中止效力兩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復效。兩年后,保單效力終止,不再辦理復效。
對投保人來說,恢復原保險合同的效力往往比重新投保更為有利。因為只要補繳了保費和利息,最初已繳部分的保單現(xiàn)金價值就可恢復;若選擇重新投保,則等于以前的一切繳費都浪費了。而且,在保單效力中止后如果被保險人已經超過投保年齡限制時,也只有通過保險復效的辦法,才能繼續(xù)享有參加保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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