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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12月11日,王國民駕駛自己的重型廂式貨車在高速上行駛時,感覺自己疲勞昏睡,體力有些不支,即將車停在高速應急車道,決定下車休息一會后再上路行駛,但王國民疏忽大意,忘拉手剎,待其下車繞至車前時被向前滑動的車輛碾壓。因傷勢過重,王國民左腿截肢,被評定為六級傷殘,經核算該次事故造成王國民各項損失共計215650元。
因王國民疏忽大意,未規(guī)范停車,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交警部門認定王國民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同時,司機王國民在某保險公司保了交強險及50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F(xiàn)王國民訴求賠償其損失215650元,但保險公司認為王國民是本車司機,不是保險賠償對象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疇,故拒絕賠償。為此雙方對簿公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斷案
法院認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責任險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fā)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jù)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
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fā)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fā)生時已置身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至于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fā)生時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并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故此,王國民隨時本車司機,但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該車車外而并未駕駛該車,司機王國民應屬于該車“交強險”和“三者險”的理賠范圍。
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司機王國民各項損失合計21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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