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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物品進行快遞時,快遞公司往往會要求寄件人進行保價投保,以便丟失后進行賠償。然而,北京潤通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保了18萬元保額的名包丟失后,卻遭遇保險公司的拒賠。11月20日,潤通達公司上訴平安財險北京分公司保險理賠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潤通達公司起訴稱,2011年11月16日,該公司委托北京宅急送公司承運一個18萬元的棕色博柏利中號短吻鱷魚皮布洛克保齡球包(隨貨附收據(jù)一張),并委托宅急送公司向收貨人代收貨款18萬元。潤通達公司同時委托宅急送公司為該貨物投保18萬元,并按3‰的保險費率向宅急送公司支付了保險費540元。其后,貨物在宅急送公司發(fā)運過程中丟失。潤通達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向平安財險北京分公司索賠保險金18萬元。但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為此他們向快遞公司和保險公司索賠。
對于拒賠的理由,平安財險北京分公司解釋稱,此案中的保險為非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中所聲明的保險金額非保險價值,潤通達公司的索賠沒有依據(jù)。
第三人宅急送公司也不同意賠償。該公司稱,貨物丟失后,宅急送公司及時協(xié)助潤通達公司向保險公司報險并積極辦理理賠事宜。
一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指出,非定值保險合同是法律允許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種類。由于潤通達公司聲稱名牌包是從國外進口,但是卻未能提供從國外進口貨物的入關完稅證明以證明名牌包的實際價值,且部分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認定,潤通達公司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爭議標的物的實際價值,并駁回了潤通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潤通達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平安財險北京分公司代理人在二審庭審時承認按照18萬元的投保金額收取了保費,但同時解釋稱,合同中所聲明的保險金額非保險價值,潤通達公司需要提供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依據(jù),否則不能賠償。保險公司還表示,潤通達公司連發(fā)票都拿不出,因此“到底是不是真的名包,值不值18萬說不清楚”。
由于三方均表示不同意調(diào)解,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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