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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的吳先生去年買了一輛寶馬車,沒來得及上號牌就發(fā)生了事故,事故定損等費用花了2萬余元,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一審法院判決吳先生敗訴后,上周五該案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
吳先生在2011年6月27日購買了一輛寶馬車,購車當日向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輛商業(yè)險并交付全部保險費,保險期限從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今年2月23日,吳先生的車發(fā)生了事故,隨即撥打了110,交警部門認為是單方事故,沒有出警。吳先生前往定損及理賠,保險公司則以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沒有行駛證,沒有報案為由,拒絕定損理賠。事后,吳先生自行委托定損,確定損失2萬余元。據(jù)此,吳先生起訴保險公司。一審法院駁回吳先生的訴訟請求后,吳先生上訴到廣州市中院。
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則稱,吳先生在行駛證沒有登記號牌的情況下,允許駕駛員開車上路,不僅觸及商業(yè)保險中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是對公眾安全的一種漠視。
庭審焦點
為何沒行車證還接受投保?
無行駛證駕駛,買了保險保險公司是否也能不賠,成為該案的辯論焦點。法官問保險公司代理人,吳先生沒有行車證,為何愿意接受投保?
該代理人解釋道,現(xiàn)在很多保險公司與4S店達成協(xié)議,車主在買車時順帶把保險一起買上,很多車在沒有配牌的時候已經(jīng)買了保險,這是基于一種商業(yè)習慣。該代理人稱,上號牌本身是車主作為投保人的自主權(quán),保險合同上也有明確說明,要上牌才能理賠。保險公司沒有權(quán)力苛責規(guī)定車主必須在買車多少天之內(nèi)上牌,如果以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沒有規(guī)定車主的上牌時間作為應該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是有悖常理的。
吳先生的代理律師則認為,保險車輛沒有領(lǐng)取號牌,并不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沒有號牌,就不承擔保險責任,那么保險業(yè)務員在吳先生購買保險時,就應該拒絕承保,而不是全額收取全額保費。律師還認為,保險合同的這項免責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因為該條款還規(guī)定,如果被保險的車輛無行駛證無號牌,即使車不上路行駛,保險公司也不會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該案尚待法院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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