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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萍鄉(xiāng)人陳平(化名)駕駛車牌號為贛JB035X的客車,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書,陳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陳平作為投保人,曾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2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止,該份保險保單信息顯示保險車輛車牌號為贛JB043X,發(fā)生車禍的時間在保險期內。陳平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該車車牌號與投保的車牌號不一樣,事故車輛并非保險公司所承保車輛,不應承擔責任。
為此,陳平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11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首席記者程呈整理)
法院審理認為,陳平作為客車的所有權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并依約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合同關系成立。雖然陳平更換了該車的車牌號后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車牌號與投保的車牌號不一致,但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一致,可以證明事故車與投保車系同一輛車,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保險公司作為該車的交強險的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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