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早報:無憂保隸屬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是業(yè)界權威的個體社保自助繳納平臺,為個體用戶提供專業(yè)的社保和公積金在線繳納服務,全面開啟中國個體社保自由繳時代。
在一起車禍中,負主要事故責任一方的駕駛員,其駕駛證被記了14分。在這種情況下,還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嗎?
因做生意需要,長興的張先生雇用了駕駛員小王給自己開貨車運貨。
2009年年初,小王開貨車,在104國道上行駛,不幸與對面開過來的三輪汽車相撞,對方三輪汽車上9名成員受傷,其中一人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小王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方三輪汽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
事故處理后,死者家屬和其中一個傷者李先生向江蘇地方法院起訴,要求貨車車主張先生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張先生應向死者家屬賠償16萬元,向傷者李先生賠償25萬元。對于死者家屬16萬元的賠償款及車輛損失,經調解,依交強險,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張先生12萬。
貨車車主張先生除投保交強險外,還投保了營業(yè)用汽車保險,約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限額50萬元,且不計免賠。
張先生向長興法院起訴,依據營業(yè)用汽車險,要求保險公司賠償41萬元。
保險公司發(fā)現,事故發(fā)生前,貨車駕駛員小王違法記分達14分,按規(guī)定已滿12分,應認定為無駕駛資格。在張先生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里有約定,無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據此,保險公司認為可以免除保險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營業(yè)用汽車保險合同,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張先生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里,從保險格式條款約定的內容來看,沒有明確規(guī)定違法記分滿12分屬于不賠償的情形。
一審判決,由于其中對于死者家屬的賠償款16萬元,已經由訴訟途徑處理完畢,應駁回。保險公司應賠償張先生25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保險公司覺得,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駕駛人違法記分達到14分,不得駕駛機動車是法律規(guī)定的,眾所周知的事情,不需要一一列舉。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里,小王確實記分已超12分,按照行政管理的規(guī)定,自然依法不得駕駛機動車,但是本案中焦點在于保險公司要不要免除保險賠償責任,是民事范疇,應從民事角度作出判斷。
在保險合同中,有一條兜底的免責條款“其他情況不允許駕車”,但這一條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情形。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否則不產生效力。
因此,二審不支持保險公司提出的免予承擔賠付責任的理由,駁回上訴。
買房,搖號,落戶,孩子入學都受社保影響,無憂保作為業(yè)界領先的個體社保自助繳納平臺推出全國社保代繳服務,保你社保不斷繳。了解詳情請咨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