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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一男子為妻子投保了一份人壽險,1個月后妻子患肝癌去世,他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投保人投保前未書面告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存在嚴重影響保單承保的健康狀況。隨后,雙方鬧上法院。昨日,記者從大足區(qū)法院了解到,保險公司未盡告知義務(wù),被判理賠13萬余元。
今年5月2日,大足男子魏某為妻子金某買了一份人壽險,保險合同生效日期為2012年5月2日,保險期限為終身,受益人為魏某。然而,6月21日,金某因肝癌去世。
7月,魏某作為妻子投保的受益人,找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但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投保人魏某投保前未書面告知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存在嚴重影響保單承保的健康狀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付保險金。
無奈之下,魏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其保險金。庭審中,保險公司仍堅持認為,魏某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妻子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因此拒絕支付保險金。
大足區(qū)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決定著投保人的投保風(fēng)險及根本利益,對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根據(jù)保險法相關(guān)規(guī)定:“保險人應(yīng)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nèi)容。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guān)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yīng)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因此,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明確說明,這是法定義務(wù),也是特別告知義務(wù)。但本案中,保險公司在這方面明顯做得不夠。同時,保險公司也無證據(jù)證明,投保人在投保時知道金某已患病。據(jù)此,法院近日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魏某保險賠償金1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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