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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在薌城法院法官的調解下,陳某家人領到保險公司的4.5萬元理賠款。
2010年,陳某向某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一份保險,保險項目包括意外傷害醫(yī)療費5000元,意外傷害傷殘身故100000元,業(yè)務員替陳某在保單上簽字,陳某在第二年續(xù)保。
2011年11月10日,陳某騎摩托車回家,與一輛運鈔車相撞。住院期間,陳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理由是陳某的摩托車是無牌車,屬于保險公司拒賠范圍。因陳某尚在住院,家人也沒有再請求賠償。直到去年7月,陳某傷重死亡,陳某家人才再次向保險公司理賠,但被出具拒賠通知書。
無奈之下,陳某家人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理賠款105000元,保險公司則以陳某駕駛無牌摩托車,超過條款約定理賠期限(應當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向保險公司請求)為由,拒絕賠償。
不過,由于陳某投保時是業(yè)務員代替簽字,保險公司存在未盡到免責條款告知義務的過錯,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陳某家人4.5萬元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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