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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承保責任保險合同時未盡審查、告知義務,投保人出事故請求賠償獲法院支持。近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了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2011年12月15日,家住九華山風景區(qū)的馮某為其新購買的二輪摩托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2012年2月6日,馮某駕駛該摩托車在超越大客車時避讓行人肖某、王某不及,致肖某、王某受傷入院,肖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馮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交警部門調(diào)解,馮某支付賠償款12萬元。在馮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其無證駕駛為由,拒絕理賠。馮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其墊付的肖某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共計12萬元。
青陽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投保人馮某無摩托車駕駛資格駕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依據(jù)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馮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投保時應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本案中投保人馮某投保時并未提供駕駛證復印件,保險公司也未要求馮某提供駕駛證復印件,故保險公司在未對馮某是否具有相應駕駛資格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即與馮某簽訂了本案的保險合同,并已收取了馮某繳納的保險費,表明保險公司愿意承擔馮某不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而駕駛其投保的摩托車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責任。雖然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但沒有證據(jù)能證明保險公司已盡必要的特別提示說明義務,在合同的“重要提示”欄也僅有保險公司的簽章而無馮某的簽名,“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的合同內(nèi)容也不在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項下,且該內(nèi)容的文字表述亦未與合同中特別提示應注意的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部分的合同條款一樣,用醒目的黑體字標注,故保險公司辯稱已就合同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說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與馮某簽訂的該免責條款違反《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對投保人馮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明知馮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仍與其簽訂保險合同,且馮某駕駛投保摩托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在保險期限內(nèi),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馮某保險理賠款1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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