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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讀者康某:我于去年8月新買了一輛轎車并在保險公司投了保,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而被盜搶,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對此條款,保險公司未作任何明確提示。一個月前的一天,我父親在我出差時將車借給了我表哥。當晚,車輛被盜。我表哥不富裕,我不想向他索賠,因此請求保險公司理賠,卻被拒絕,理由是借車不是我允許的,且我不愿意要求表哥賠償,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請問,保險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解答】呼和浩特市武川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尹良華: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須向你理賠。一方面,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你作為投保車輛的登記車主,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盜搶險并交納了保險費后,依法享有該車的保險利益,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相應的合同權利。另一方面,雖然合同約定非經(jīng)你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而車輛被盜搶,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由于保險公司當時并未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特別說明,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因此,合同中對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對康某不產(chǎn)生效力。再一方面,康某對表哥賠償權的放棄并未影響保險公司的合同權益。轎車被盜是因盜車人的盜竊行為引起,康某的表哥借車與轎車丟失的保險事故并無直接因果關系。保險公司在向康某賠付保險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通過向盜車人追償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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