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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酒駕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屬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117142元。
2012年8月10日22時45分許,吳某某雇傭的司機付某某駕駛“東風”牌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區(qū)京周路房山東關路口迤東時駛入非機動車道,小型普通客車前部與劉某某騎的自行車相撞,造成劉某某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認定,付某某負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吳某某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間內。劉某某的家屬向北京市房山區(qū)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yī)療費等其他合理費用共計117142元,訴訟費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
被告保險公司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認可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但認為原告起訴的主體有遺漏,原告應在起訴侵權人的同時起訴保險公司;事故車輛駕駛人系醉酒后駕車,保險公司不應賠付相應費用,保險公司只是墊付醫(yī)療費,而且墊付后保險公司還有追償權;死亡原因鑒定費不屬于醫(yī)療費,原告計算錯誤。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肇事司機付某某雖是醉酒駕車,但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這三種情況下,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可在相應的訴訟時效內向相關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關于死亡原因的鑒定費用的負擔問題,原告提交了鑒定費發(fā)票以及房山區(qū)法院已生效的(2012)房刑初字第70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在案佐證,被告保險公司雖然認為鑒定費不屬于醫(yī)療費,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支持了劉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yī)療費(含鑒定費)合計117142元。案件受理費1321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
另外,據了解,被告人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12)房刑初字第70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家屬死亡賠償金等合理經濟損失人民幣21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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