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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為自己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6萬元,受益人為其女友任某。2012年10月1日,兩人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10月3日,張某與妻子任某利用國慶長假到泰山旅游,10月5日23時許,返回江蘇省淮安途中,行駛至鹽徐高速公路淮宿方向1851K處時,張某因疲勞駕駛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行車距離,追尾撞擊童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張某與妻子任某當場死亡。后經(jīng)司法鑒定,無法確定二人死亡先后順序。
保險金怎么分 雙方父母起爭議
張某與妻子任某剛結(jié)婚無子女,兩人死亡后,張某的父母以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6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進行了理賠,向張某父母支付了保險金6萬元。后任某的父母知曉了此事,以其女兒任某為指定的保險金受益人為由要求張某父母分一半保險金。張某父母認為自己為法定的保險金繼承人,不同意分一半保險金給任某父母,雙方協(xié)商未果。任某父母無奈,遂將張某父母連同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3萬元。
承辦法官耐心勸導 積極協(xié)調(diào)化解矛盾
因該案糾紛雙方原系“親家”,本案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中著重進行了調(diào)解,告知任某父母,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張某的遺產(chǎn),應(yīng)由其財產(chǎn)繼承人也就是張某父母繼承,通過法律解釋使他們降低索要保險金的數(shù)額。同時,對張某父母曉之以情,使其明白雙方原為親家,對方在事故中也失去了女兒,分一部分保險金也符合情理。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張某父母分2萬元保險金給任某父母。
案件簡析
保險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人。針對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意外事件中死亡的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中,張某與任某死亡順序無法確定,應(yīng)推定受益人任某先于被保險人張某死亡,保險金應(yīng)作為張某的遺產(chǎn)由張某父母繼承,因此,保險公司向張某父母支付保險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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