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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新車當天便上了保險,但簽完的保單還未“生效”,在駕車回家的路上便發(fā)生車禍,致另一名肇事者死亡。在處理事故過程中,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保期從次日算起”為由拒絕理賠。日前,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典型性的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目前該案正在審理當中。
2013年3月11日,原告吳啟生在吉安市煜峰公司購買了一輛大眾途觀越野轎車,當天就在太平洋財保吉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并在上午11時支付了11076.48元保險費。然被告保險代理人袁平卻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合同自2013年3月12日00時00分起生效?!?/p>
2013年3月11日下午18時30分許,原告吳啟生駕車由吉安返回永新時,與龍昌忠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龍昌忠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隨后,吳啟生便向被告太平洋財保吉安公司要求其在交強險、商業(yè)責任險等共賠償231337.35元。而被告太平洋財保吉安公司卻以保險事故未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為由拒絕理賠。
原告吳啟生為維護其合法利益,向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告吳啟生要求被告太平洋財保吉安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責任險等共賠償231337.35元。
該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承辦法官在進行了深入調(diào)查后確認,原、被告雙方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一、保險合同的生效的時間點;二、被告太平洋財保吉安公司的民事責任范圍。該院將擇日進行審理。
(文中人物全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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