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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身患糖尿病多年,在明知患病的情況下,向保險公司投保了12萬元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前提的保險,保險公司疏于審查,審核通過了投保單并給小劉簽發(fā)了保險單。2011年,小劉因患尿毒癥死亡,其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被拒。昨日,睢寧法院公布該起保險金糾紛案,判決該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全額支付小劉家人12萬元保險金。
80后的小劉患有糖尿病,曾于1993年至2011年期間,多次在徐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06年,小劉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填寫了一份投保單,要求為其投終身保險及定期保險,在投保單告知事項病史詢問一欄,小劉未承認自己患有糖尿病及接受過相關(guān)治療,也未說明在過去五年內(nèi),曾因糖尿病住院治療的事實,之后,保險公司在沒有對小劉病史等情況詳細審查的情況下,便審核通過了其填寫的投保單,并給小劉簽發(fā)了保險單。
2011年5月,小劉因患尿毒癥死亡,其父母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認為小劉在投保前曾患有糖尿病,但在投保時卻隱瞞了該病情,其在投保時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故公司不應(yīng)承擔(dān)給付保險金的義務(wù)。
睢寧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法規(guī)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yīng)當(dāng)承擔(dān)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zé)任。本案中,投保人小劉在投保時雖然隱瞞了曾患有糖尿病的事實,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但保險公司當(dāng)年疏于審查,且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已經(jīng)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應(yīng)承擔(dān)給付保險金的義務(wù),遂判決該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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