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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陽光公司去年出了交通意外,由雙方均無過錯,法院判決由陽光公司負擔部分民事責任。但公司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時,卻遭到了拒絕。近日,宜興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向陽光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7萬余元。
2011年4月29日晚,在京滬高速某路段發(fā)生了一起三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乘客一死三傷。經交警部門調查分析,事故中當事人的行為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故對本起事故認定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當?shù)胤ㄔ号袥Q陽光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外按照公平責任承擔15%的民事賠償責任。事后,陽光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卻遭到拒絕,無奈只能訴至法院。
根據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按照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在這起事故中,陽光公司的車輛駕駛人無過錯,不需承擔事故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拒賠。結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事故責任與事故方所負的民事責任的區(qū)別以及設立保險合同的立法本意等綜合考慮,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陽光公司保險賠償金7萬余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根據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對事故中第三者的損害存在過錯,只要是被保險人依法需要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就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且公安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與事故各方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并不能等同,無事故責任并不意味著不需承擔民事責任。綜合上述,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陽光公司相應的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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