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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交警代收無名氏死者賠償款引發(fā)的保險拒賠糾紛案,該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章某火化費、骨灰寄存費等各項費用1840元,駁回了原告章某訴請理賠無名女性死亡賠償金11萬元的訴訟請求。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以來,西湖區(qū)法院第一例判決保險公司就無名氏死者暫無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案例,對同類型保險案件的處理,該案無疑具有典型的司法導向及借鑒意義。
案件由來
2010年5月4日19時許,原告章某駕駛贛AK牌照號汽車沿南昌市迎賓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江鈴汽車改裝廠路段時,將坐在機動車道上的無名氏女子撞倒,造成無名氏女子當場死亡,事故經(jīng)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章某與無名氏女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章某向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支付了肇事賠償款11萬元,并支付死者火化費、骨灰寄存費等費用共計1840元。肇事車輛贛AK牌照號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0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6日。因協(xié)商不成,原告章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理賠款11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原告章某向交通事故無關人員支付死亡賠償金,于法無據(jù),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無權就此向保險公司主張責任保險金。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結(jié)合《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本案中的第三者已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對于造成的損害,其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其近親屬依法行使,原告向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以外的人支付賠償款不構(gòu)成責任保險金的索賠條件,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2.根據(jù)《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案外人南昌縣交警大隊代收無名氏死亡賠償金并無“法律授權”,故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保險金,于法無據(jù)。據(jù)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章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西湖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章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為未經(jīng)法律授權機關收取無名氏死者死亡賠償金,現(xiàn)原告以已向南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支付無名氏女性死亡賠償金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依據(jù)《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侵權人以已向未經(jīng)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柚С??!惫时驹簩υ嬖V請被告理賠無名氏女性死亡賠償金11萬元不予支持。
2013年6月4日,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依據(jù)《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2639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火化費、骨灰寄存費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1840元;駁回原告章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關于交通事故引發(fā)的無名氏死者賠償問題,一直以來是困擾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熱點問題。對于此類無名氏案件的審理,各地法院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判決結(jié)果五花八門。為統(tǒng)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頒布實施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就無名氏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問題做了如下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jīng)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權人以已向未經(jīng)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據(jù)此,我們認為:1.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近親屬不明時,民政部門、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gòu)等機關或有關組織均無權代為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也沒有取得死亡賠償金的法律依據(jù)。實踐中存在所謂的死亡賠償金“提存”,也并非《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提存情形。2.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督粡婋U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睂τ跓o名死者案件中的侵權人向民政部門、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gòu)等未經(jīng)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的做法,因其自身沒有法律依據(jù),侵權人轉(zhuǎn)而請求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jù)公權力之職權法定原則,交警部門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職能部門,應當利用其專業(yè)技能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去查找交通事故受害無名氏死者的真實身份,而不應變相擴張其法定職能,毫無法律依據(jù)地自由行使并處分無名氏死者近親屬的民事賠償權利。交警部門代收無名氏死者的賠償款已經(jīng)涉嫌公權力侵入私權利,該做法顯有不妥,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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