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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明知投保人患病卻仍然承保,生病后卻拒絕理賠。近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患者勝訴,判令保險公司支付患者張某保險理賠金12萬元。
2008年底,張某患非霍奇金淋巴瘤住院治療后出院,醫(yī)囑定期復診。2009年10月,某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曹永向張某推銷終身壽險并附加終身重大疾病保險險種,張某告知曹永自己曾得過病,曹永外觀張某的體征后認為其符合投保條件,便將張某的情況向營業(yè)部匯報,在未詳細詢問并體檢的情況下,為張某辦理了終身壽險并附加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一份,基本保險金額為4萬元。2009年11月,曹永再次動員張某辦理上述保險一份,基本保險金額為8萬元。2012年2月,張某患病住院,經診斷為非霍奇金淋巴瘤(WHO:外周細胞淋巴瘤,非特指型(PTCL,NOS))。2012年4月,張某出院后,依據兩份保險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張某所患疾病非初次發(fā)生為由予以拒絕。為此,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訂立合同時,張某在向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曹永明確告知自己曾患疾病的情況下,曹永仍代表保險公司與張某簽訂了保險合同,并連續(xù)收取保險費,應認定張某已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同時也視為保險公司放棄了拒絕承保權和合同解除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而免除給付責任。
此外,張某2008年所患疾病和2012年所患疾病相比,疾病名稱雖相同,但2012年所患疾病,病情又增加WHO:外周細胞淋巴瘤,非特指型(PTCL,NOS),該情形應視為張某的病情有新的進展,和2008年所患疾病不盡相同。因此,張某于2012年所患疾病應當屬于初次發(fā)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范疇。保險公司以張某所患疾病不屬于初次發(fā)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為由,拒絕承擔理賠責任,理由不成立。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后提醒保險公司應加強對業(yè)務員的管理,業(yè)務員不能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而簡化投保流程,減少此類糾紛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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