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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陳秀英(化名)在南充一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保額20000元。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合同生效后,只要患有包括癌癥、心肌梗塞在內(nèi)的25種重大疾病,即可得到20000元賠付。
2012年12月,陳秀英體檢時被確診為“中段食管鱗癌(原位鱗癌)”,并進行了食道切除術(shù)。術(shù)后,陳秀英多次找保險公司理賠,均被以不在合同約定的病類中拒絕。今年4月,陳秀英將保險公司告上順慶區(qū)法院。
保險公司堅持認為陳秀英所患疾病在病理中明確為原位癌,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條款對重大疾病的釋義已將原位癌排除在外,故按約定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注釋中對“原位癌”進行賠付排除,實際是為了免除自己的責任。同時,注釋所用文字的顏色、字體、符號均與其上下文字沒有較大差異,不能引起注意。銷售人員在陳女士簽訂合同時也未向其作出原位癌的具體解釋。另外,“原位癌”作為醫(yī)學上對癌癥發(fā)展分期的概念,對一般人來講很陌生,合同條款中沒有明確對“原位癌”的定義,保險公司沒舉出證據(jù),證明其簽訂合同時,對陳秀英專門就此作過解釋。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陳秀英支付保險金20000元。
專家:原位癌經(jīng)治療一般可痊愈
原位癌為什么被排除在重大疾病保險責任之外?南充市中心醫(yī)院腫瘤分院院長、南充市腫瘤防治中心主任文世民介紹說,在醫(yī)學上,原位癌是指癌細胞僅局限于粘膜的上皮層或皮膚的表皮層內(nèi),尚未穿透基底膜浸潤到粘膜下層或真皮層的癌癥,“通俗地說,原位癌就是剛形成不久的初生癌,也就是癌癥形成的前期、萌芽階段。原位癌由于癌細胞沒有浸潤,也沒有轉(zhuǎn)移,所以經(jīng)過正規(guī)治療,一般均能痊愈。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能在原位癌階段就將其發(fā)現(xiàn),是很容易治療的,對身體來說也不會造成重大損害”。業(yè)內(nèi):都將其排除在理賠范圍外
某保險公司南充分公司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說,由于原位癌是一種早期癌,因而早期發(fā)現(xiàn)和積極治療,可防止其進一步發(fā)展,而且其愈合效果好,很少對患者身心帶來痛苦,所以,現(xiàn)在基本所有的保險公司都將其排除在外,不作為重大疾病的理賠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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