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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保險期內(nèi)失蹤,5年多以后法院才宣告其死亡,而此時早已過了保險期!那20萬元的個人意外身故保險金能否獲得理賠?記者獲悉,青羊法院判決一起保險糾紛案,判令保險公司全額支付20萬元賠償金。
保險期后 法院才宣告投保人死亡
2006年5月11日,李先生在成都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意外保險,其中意外身故保險金為20萬元,保險期為1年,受益人是他的妻子毛女士。
2007年3月4日,李先生到八里橋路取貨時失蹤。經(jīng)毛女士申請,儀隴縣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宣告李先生為失蹤人,于去年4月24日宣告其死亡。去年7月,毛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絕,她遂向青羊法院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稱,保險合同有效期在2006年5月12日至2007年5月11日之間,而李先生宣告死亡的時間在2012年4月,故應(yīng)駁回毛女士的訴訟請求。
未明確約定免責 仍應(yīng)賠償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保險公司抗辯李先生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超過保險期而免責的論點是否成立。青羊法院認為,李先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失蹤,法定繼承人根據(jù)程序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時間,必然超過一年的保險期。鑒于保險關(guān)系的特殊性,保險公司在簽訂此類壽險合同時,就免責情形應(yīng)向投保人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事實免責情形不發(fā)生效力,保險人應(yīng)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法院據(jù)此判定保險公司支付毛女士20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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