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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新沂人孫某的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為該車承載貨物“超高”刮到電線引發(fā)事故,屬雙方約定免責條款,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孫某只好求助法院。8月8日,此案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公布,孫某的索賠請求獲得支持,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孫某經濟損失74300元。
據(jù)悉,孫某的主車A/掛車B重型普通半掛車輛于2012年5月24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的車損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90530元和8595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金額均為2000元,期限一年。
2012年9月26日,孫某駕駛上述投保車輛載乘貨物沿2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輛到達新沂市205國道收費站北側地段時,因車上貨物刮到電線,造成車輛及電線不同程度受損。后經保險公司核定,主車A修理費為62400元,掛車B修理費為5900元,共計68300元。同時,孫某為此事故支出施救費2000元,吊車費8000元,并與事故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達成補償協(xié)議,一次性賠付其電線桿和電線損失5500元。此后,這起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孫某遇情況判斷操作失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為投有相關保險,孫某便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在賠付了第三者責任保險金5500元后,對其他部分卻做出了拒賠的決定,理由是,事故是由于車輛運載貨物“超高”刮到電線所致,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而發(fā)生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保險公司主張的孫某損失不屬于其保險理賠范圍的辯解,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可知,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仍在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內,除非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是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或直接原因,根據(jù)事故認定書,本案事故發(fā)生原因僅為孫某遇情況判斷操作失誤,與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情形并沒有關聯(lián)性,且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孫某車輛承載貨物超高,因此其辯解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應予賠償。而依雙方約定,主、掛車每次事故免賠金額均為2000元,該款項應予扣除。
基于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孫某車輛損失費、吊車費、施救費等經濟損失共計7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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