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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20時,無錫市民沈某駕駛自己的車輛,與妻子一起送丈母娘前往濱湖區(qū)胡埭鎮(zhèn)的一家私人診所看病。當晚,天空中漂著蒙蒙細雨,沈某駕車行駛到錢胡路一家汽修廠附近時,由于對面駛來的車輛開起遠光燈,沈某的視覺出現(xiàn)短暫性模糊。恰在此時,一輛自行車從路邊穿行而過。就在眨眼間,沈某發(fā)現(xiàn)一個“黑影”從眼前一晃而過,隨后就是“嘭”的一聲巨響……
突然發(fā)生意外,沈某心中“咯噔”一下,趕緊下車查看情況,發(fā)現(xiàn)地上一大灘血跡。仔細一看,一名50歲左右的女子倒在血泊之中。這一狀況讓26歲的沈某驚呆了。一片慌亂中,沈某撥打110報警,并通過受害人朱某的手機撥通了其丈夫的電話。
隨后,朱某被迅速趕來的120救護車送往無錫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救治。經(jīng)過幾天的搶救,朱某于4月1日凌晨因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沈某支付了醫(yī)療費用5萬元及賠償款6萬元。朱某家屬因未獲其余賠償,于4月25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肇事車輛。
5月2日,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沈某、朱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面臨巨額賠償
在交警大隊,沈某想起自己剛剛買了一份汽車保險。沈某當即與保險公司聯(lián)系,詢問保險事宜。保險公司查明情況后,告訴沈某其購買的保險要到3月26日凌晨才能生效,而沈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在3月25日20時左右,距離保險生效還有4小時的時間。
聽到保險公司如此解釋,沈某一下子懵了。如果保險公司不予賠償?shù)脑?,他將面臨數(shù)十萬元的巨額賠償款。
沈某稱,其父母都是農(nóng)民,一直以種桃樹謀生,他還有一個弟弟。去年,他和弟弟都結(jié)了婚,父母為了給他買一輛汽車,把家里的積蓄都花光了,還借了不少外債。如果再承擔這筆賠償款,憑他在工廠賺的那點錢,這輩子都還不起這筆債務。
而作為受害者一方,朱某的兒子凌某也將沈某與其保險公司一同起訴至法院。凌某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12萬元的交強險賠付,要求沈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94080.15元。
三方法庭激辯
法庭上,針對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shù)膯栴},受害人朱某的兒子凌某、肇事者沈某以及保險公司三方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凌某一方認為,沈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沈某承擔。
沈某一方認為,其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但是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其保險生效日期,導致其在“脫保”的情況下開車上路,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而保險公司則認為,此次事故并未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沈某放任車輛處于脫保狀態(tài),其自身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至于沈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應的保險期間,并非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吨袊kU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jiān)廳函〔2009〕91號)》亦明確了保險公司可采取保險期間即時生效或明確保險期間具體起止點等適當方式保障被保險人的權(quán)利。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保險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有義務提示作為普通消費者的投保人選擇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保障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權(quán)利的保險期間。此案中,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已就保險期間可選擇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說明,并就此與之協(xié)商,就使用了保險期間自“次日零時起算”這一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選擇保險期間“即時生效”的權(quán)利,該條款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除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生效。此案中保險公司已經(jīng)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單,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經(jīng)成立。而關于保險合同期間的約定僅系對合同履行期限的約定,并非對合同生效時間的約定,故此案保險合同自保單生成之時就成立并生效,保險期間亦應當自保單生成之時起算,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交強險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凌某12萬元,被告沈某賠償原告凌某235929元(按沈某承擔60%事故責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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