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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夏天,南方普降大雨,不少車主深受其害,涉水行駛稍不留意發(fā)動機就進水損壞了。但是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失,絕大部分車主都被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只能自掏腰包,因為他(她)們沒有購買“涉水險”。
保險專家表示,南方雨水豐富,“水浸車”事件時有發(fā)生,保險公司在銷售車險產(chǎn)品時一定要向客戶充分說明“涉水”的免責條款,否則“免責”就會失去法律效用;而作為車主,在現(xiàn)有的保險理賠制度下,也最好購買一份“涉水險”,避免“因小失大”。
今年4月20日,一場強降雨席卷廣州市蘿崗區(qū)。當天19時許,李先生駕駛小轎車行駛至蘿崗區(qū)南云五路時,道路積水迅速猛漲,將其駕駛的小轎車淹至車輪以上部位,致小轎車在水中熄火。
遭遇此意外情況,李先生只得棄車離開,并立即向自己投保的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增城支公司報案。令李先生郁悶的是,保險公司一直未到現(xiàn)場查勘。無奈之下,李先生將受損的小轎車送至保險公司指定維修點廣州市新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
經(jīng)新星公司檢測,李先生的小轎車發(fā)動機進水損壞,座椅等被水浸泡,維修費用共花去42000元。但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后者只同意賠付維修費10840元,尚有31160元維修費遭到拒賠。
李先生表示,自己在太保財險增城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暴雨受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且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金額內(nèi)賠償小轎車的全部損失。
不過,保險公司堅稱,李先生的小轎車沒有購買涉水損失險,而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第九條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應當扣除發(fā)動機損壞的損失,且“李先生所報的維修費用過高,我方根據(jù)事故的實際損失評估該車的損失為10840元”。
鑒于保險公司拒賠態(tài)度堅決,李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3日,該案在蘿崗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只得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經(jīng)法院查明,李先生于2012年10月30日向太保財險增城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附加險,保險金額21萬元,保險期間自2012年11月29日0時至2013年11月28日24時止。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載明,因“暴雨”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者部分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九條則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p>
李先生稱,保險公司沒有就“發(fā)動機進水損壞不賠”這個免責條款向他明確說明。保險公司也沒有舉證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法院指出,依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免責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不產(chǎn)生效力”。
“而且當時我在行駛途中突遇特大暴雨,車輛前后受阻被困,無法擺脫暴雨或采取規(guī)避措施,最終導致發(fā)動機進水受損,暴雨與發(fā)動機進水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暴雨所致的發(fā)動機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崩钕壬f。
法院認定,從維修清單看,本案是因暴雨造成發(fā)動機進水及車輛其他損壞。保險條款一方面說暴雨造成的損失屬于賠償范圍,一方面又說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損失不賠,兩者存在矛盾之處。依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保險公司免賠的抗辯不成立。
對于理賠金額,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出具的新星公司結(jié)算單是單方面的,且維修項目超出事故的實際損失,維修費過高。
“新星公司是經(jīng)保險公司指定和認可的,保險公司對其出具的定損金額理應認可,不能出爾反爾,且有維修清單和維修發(fā)票證實,其客觀真實性足以確認;其次,李先生車輛除發(fā)動機外,座椅、線路等也有損壞,保險公司對此已確認并賠付10840元。同一家指定維修廠的定損,對想賠付的部分就確認定損,對不想賠付的部分就不確認其定損,顯然既無道理也不誠信?!崩钕壬奈写砣藙⒔∫宦蓭煼瘩g說。
法院指出,保險公司直到5月16日才對車輛進行估損。當時車已修復,無法再確定更換的零部件是否必要,且保險公司也未提出維修清單中哪些部分不是本次事故的損失。法院只能根據(jù)李先生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新星公司出具的維修單和發(fā)票確認車輛損失。
實際上,保險公司《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載明,“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48小時內(nèi)未進行查勘并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險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chǎn)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fā)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jù)”。
最終,法院確認涉案車輛的損失為42000元,判定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余下的31160元維修費,并支付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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