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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摩托車出車禍身亡,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為此,其家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昨日,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一審駁回了其家人的訴訟請求。
2011 年,李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了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費150元,保險期間一年,保險金額5萬元。當年12月,李某駕駛無牌摩托車與一輛貨車發(fā)生相撞,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持C3駕駛證,無責任。后其家人找該保險公司索賠被拒,為此,其家人將該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5萬元。
庭審中,李某家人訴稱,李某所投的意外傷害保險應獲得的保險理賠款應作為遺產(chǎn)由其法定繼承人索賠和繼承,其家人作為受益人有權依照保險合同獲得保險理賠款,但原告在向保險公司要求其支付因李某意外身亡的保險金5萬元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格式條款予以拒賠。對此,被告辯稱:李某意外死亡是因為其駕駛了無有效證件的機動車交通工具,雖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李某無責任,但無證駕駛無證車輛上路是導致其死亡的間接原因,事實已構成了免責條款中的免賠事實,公司不應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所舉保單,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紅色提示,李某作為投保人最后簽字確認。該證據(jù)能證明就本案投保時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履行了合同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原、被告之間構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成立并生效。因李某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摩托車,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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